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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法律特征是什么?
因此,对于格式合同的非拟定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而言,要订立格式合同,就必须全部接受合同条件;否则就不订立合同。现实生活中的车票、船票、飞机票、保险单、提单、仓单、出版合同等都是制式合同、格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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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是什么意思?
《合同法》第39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也有学者定义为“一方当事人或者政府部门、社会团体预先拟订或印制成固定格式以供使用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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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格式条款的注意事项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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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不等于霸王条款
格式合同的弊端在于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一方在拟定格式合同时,总要将一些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对方的条款订入合同,以使自己享有较多的权利,承担较少的义务和责任;使相对方享有较少的权利而且承担较多的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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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的义务有哪些?
格式条款具有单方性。即格式条款的内容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并且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不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而将格式条款直接定入合同,确定合同条款内容的一方当事人,多为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生产经营者。而在中国,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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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的司法解释
按照通常理解解释规则格式条款是由一方事先拟定并提供重复使用的,它不是针对特定相对人而是针对不特定的相对人制定的,因此,在发生争议时,不能按照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的特别理解来解释,也不能按照相对方在订立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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