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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所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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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的条款有哪些?
采用格式条款的缔约者、提供方对于其中的免除责任和限制责任的条款要尽到两个义务:提示义务和说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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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力
格式合同使用简捷,省时、经济,体现了经济生活高速效、低耗费的特点与交易高速度的要求,这是格式合同产生的直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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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的优点有哪些?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合同法》第39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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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的缺点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的合同称为格式合同,或制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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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的限制条件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一方在经济方面具有绝对的优势地位,使其可以将预定的格式条款强加于对方,从而排除双方就格式条款进行协商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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