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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登报成功避债,如何避免夫妻共同债务中被负债?

2016-12-22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

女子登报成功避债,如何避免夫妻共同债务中被负债?


夫妻共同债务纠纷资讯回放:


不满丈夫激进创业妻子登报声明


现年45岁的王家宏,家住南充市顺庆城区。2001年,王家宏与张英登记结婚。婚后,由于王家宏在创业方面比较激进,到处借钱投资,为了规避婚姻可能存在的风险,张英遂与丈夫商量财产、债务分开。


2009年8月,张英在当地《南充日报》发表声明称:本人张英与王家宏已于2009年7月签订了《夫妻财产分割协议》并已公证,王家宏婚后至今以及将来在外所欠债务,没有经过本人同意并签字认可的均系王家宏个人债务,与本人无关。除发表声明外,张英同时将该声明拿给同事和亲友看,叮嘱他们不要借钱给王家宏,“如果借了我也不认,将来也不会承担还款责任。”


丈夫对外举债欠钱


她成了共同被告


2012年初,王家宏想修建企业厂房,找到表姐夫林勇帮忙,林勇用位于嘉陵城区的一套住房作为抵押,在广安市岳池县某信用社贷款28万元。2012年3月25日,林勇将这28万元借给王家宏,约定2015年3月25日前归还。同时,2013年5月14日,王家宏、张英二人的婚姻也走到了尽头,两人办理了离婚登记。


去年7月,信用社向林勇发出催收贷款通知,并同时明确,若对方继续拒不履行债务,将拍卖其抵押房。此时林勇已欠信用社本金28万元、利息35550.42元。


在多次找到王家宏催收债务未果情况下,去年7月2日,林勇一纸诉状,将王家宏和张英二人作为共同被告,告至顺庆区法院,追讨欠债,并要求两人一起为28万欠款承担连带责任。


●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例分析:


第一、对夫妻共同债务形成类型化的认知。


所谓“夫妻共同债务的类型化认知”是指对应该被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若干具体情形形成清晰的确认,以避免一方当事人错误理解而影响案件代理效果。具体而言,夫妻共同债务的类型主要包括:夫妻双方共同缔结之债及获得另一方同意缔结之债;虽系夫妻一方缔结但可为家庭带来利益之债;夫妻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需要所负之债;夫妻一方为扶养家庭成员所负之债,但该扶养义务依法应由负债夫妻一方个人负担者除外;夫妻一方从事职业或经营活动所负债务,但应以该类活动中投入了夫妻共同财产或收益归夫妻共有为限;因共同财产的取得或管理所负之债务;夫妻一方为自己或对方人力资本的获取所负债务;夫妻一方因参加合理的休闲娱乐活动所负债务,但应以参加此类活动时不存在故意违法行为为限。


第二、运用一般民事行为的效力标准排除部分债务,阻却“24条”的适用。


如前所述,“24条”的应用逻辑是以存在合法有效的债务为前提的,而夫妻单方举债的最一般方式是借款合同,该借款行为本身的合法性应该是律师首先应该关注的重点。如因夫妻一方对外因赌博所付债务肯定不应该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问题的关键是,这一非法债务应如何确定?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夫妻中举债一方的个人自认在实践中不但不会被直接作为确定该债务性质的证据,反而容易让法院形成夫妻“共谋”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印象。


第三、准确把握证明责任的具体规则,组织有效证据排除“24条”的推定。


从证明责任的分配角度来看,首先就“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和“该项债务产生于债务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这两项内容,均应由主张夫妻共同偿债方负责举证。非夫妻举债一方的配偶则可就该项债务不真实或不合法举证加以抗辩。其次,由债务人配偶就“夫妻间有约定且债权人知晓”或“该项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举证证明。前者的证明是直接阻却“24条”适用的最一般手段,后者则需要律师帮助当事人收集充分证据且与法官进行有效沟通,避免法官迳行适用“24条”而做出判决。最后,还应允许就“自己有理由相信该项债务系因夫妻共同生活所负”要求债权人进一步举证证明。换言之,就算债务人配偶已经完成了上述举证,实际确认该项债务超出了日常家事的范围且债务人配偶也并未从中获益,也不能据此直接确认该债务仅应由举债的配偶一方独自承担清偿责任,因为在此情形,还有债权人援引表见代理规则来要求夫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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