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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人扇女生耳光,寻衅滋事罪怎么判刑?

2016-11-24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修订)》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30人扇女生耳光,寻衅滋事罪怎么判刑?


  ●寻衅滋事罪法律责任纠纷资讯回放:


  事发


  初三女生被围住扇耳光


  2015年4月18日,互联网上一则视频引发社会高度关注。视频显示,一名身穿北京某校校服的女生,被其他身穿校服的女生及男生不断地扇耳光,中间还夹杂着叫声,“别扇这边,这边肿了,扇另一边”,“告诉她什么叫黑社会。”


  据了解,事发时小丽仅15岁。据该校一名高一男生事后称,大约在几天前,被打女生小丽在校外用手机抓拍他,不慎将高一女生若若抓拍入镜,双方引发冲突,“她当时就删了照片,还道了歉,但是没用。”打人的地点离学校不远,当时共有30余名学生将小丽围住,“一开始就有一外校学生先上来扇了一耳光,后来有男生添油加醋,提议一人扇两下。”该男生称,最后有五六名女生轮番上阵,每个人都扇了两巴掌,还“踹了胸”,全过程中,小丽一直都在说对不起。


  宣判


  3名打人学生各被判刑


  据海淀法院称,打人事件发生在2015年4月16日17时许,地点为海洋馆北侧紫御府附近,殴打小丽的女生刘某、邬某及男生贾某,都是18岁。2015年4月18日,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3人主动投案。3人及部分未成年同案人员通过经济赔偿、赔礼道歉等形式,获得了小丽谅解。


  海淀法院审理认为,因该案发生在校园周边,属于典型的校园暴力案件。案发后,部分视频被上传到互联网,引发了社会对校园暴力案件的普遍关注。3人无故殴打未成年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考虑到3人具备自首、获得谅解等情节,并结合其各自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最后分别判处刘某、邬某、贾某有期徒刑8个月、6个月、7个月。


  ●寻衅滋事罪法律责任纠纷案例分析:


  1、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节恶劣”情形之一的,在一年六个月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致一人以上轻伤的;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节恶劣”情形之一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致二人以上轻微伤的;随意殴打他人达到三次的;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节恶劣”情形之一的,在一年六个月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节恶劣”情形之一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达到三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节严重”情形之一的,在一年六个月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节严重”情形之一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达到三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在一年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六个月以下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引起精神失常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刑期;


  (4)每增加引起自杀造成重伤、死亡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5)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每再增加一次,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6)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每增加一千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价值每增加二千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7)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8)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法定刑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纠集他人三次实施寻衅滋事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在五年六个月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六个月以下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引起精神失常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刑期;


  (4)每增加引起自杀造成重伤、死亡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5)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未经处理的,每再增加一次,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6)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每增加一千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每增加二千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7)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8)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寻衅滋事带有黑社会性质的;


  (2)纠集未成年人寻衅滋事的;


  (3)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被害人同时有多处不同程度伤情的,被害人数的刑罚增加量按照最重伤情一人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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