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讯>正文

民警拘禁女友案一审 非法拘禁罪犯罪构成有哪些?

2016-11-23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民警拘禁女友案一审 非法拘禁罪犯罪构成有哪些?


  ●非法拘禁罪犯罪构成纠纷资讯回放:


  2015年9月29日,湖南女子赵某发帖举报湖南岳阳市公安局民警顾文“通过警方内部关系对其实施定位、跟踪并扒光其衣服试图实施性侵”。2016年11月22日,从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有关人员获得证实,一审判处被告人顾文犯非法拘禁罪,但免予刑事处罚,顾文需赔偿原告赵某经济损失12887.59元。


  此前,澎湃新闻曾连续报道这一事件。顾文与赵某于2015年3月通过某婚恋网站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赵某向澎湃新闻表示,两人确定恋爱关系后没有同居,后其提出分手,顾文不同意并多次损坏其车辆殴打她,2015年9月24日,赵某从菲律宾旅游回来被顾文非法拘禁、殴打并试图实施强奸。


  2015年9月29日,赵某发帖公开举报顾文通过警方内部关系定位、跟踪,还殴打并欲性侵她。经澎湃新闻报道后,岳阳市公安局警务督察支队工作人员确认,遭举报后,顾文被关禁闭7天(2015年10月1日至7日),洛王派出所对顾文立案调查。


  2015年10月16日,@岳阳政务微博通报:根据公安机关认定,2015年9月24日两人(赵某和顾文)争执过程中,顾文没有强奸行为,但其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侮辱、殴打他人、故意损毁财物行为成立,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决定对顾文的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行政拘留20日并处罚款1000元。顾文已于2015年10月14日被执行拘留。通报显示,没有发现公安机关使用技术手段对赵某进行定位的行为。


  赵某向澎湃新闻提供了该案一审判决书,澎湃新闻从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有关人员处证实了该判决书真实。


  该判决书显示,2016年10月25日,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顾文为解决与被害人赵某之间的感情纠纷,强行将被害人赵某控制在其驾驶的汽车内,在此过程中,顾文对赵某实施殴打致其受轻微伤,并通过侮辱、谩骂,致使赵某脱掉衣物而全身赤裸,加之顾文在案发前曾多次损坏被害人车辆,顾文的行为给被害人赵某造成了极大的心理恐惧,被告人顾文通过精神强制剥夺了被害人赵某的人身自由权,其行为符合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构成特征。


  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判处被告人顾文犯非法拘禁罪,但本案因感情纠纷所引发,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轻,也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且被告人顾文因此案已受到过行政处罚,对被告人顾文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顾文需赔偿原告赵某经济损失12887.59元。


  ●非法拘禁罪犯罪构成纠案例分析: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


  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非法拘禁罪犯罪构成要件:


  1.侵犯对象


  非法拘禁罪侵害的对象,是依法享有人身权利的任何自然人。身体自由权作为一种人格权,是组成民事权利体系之一的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民事权利的享有基于民事权利能力。凡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之自然人均依法享受包括身体自由权在内的民事权利。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因此非法拘禁罪侵害的对象,包括一切自然人(即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的人),即包括无辜公民、犯错误的人、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和犯罪嫌疑人。有一种观点认为,非法拘禁罪中的“他人”,只是指有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活动能力的人,包括潜在的有意志活动能力的人在内,如幼儿、醉酒者和熟睡中的人。但不应包括完全没有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活动能力的人,如婴儿、严重的精神病患者。


  2.客观要件


  非法拘禁罪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


  这里的“他人”没有限制,既可以是守法公民,也可以是犯有错误或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还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行为的特征是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的身体自由。凡符合这一特征的均应认定为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罪,如非法逮捕、拘留、监禁、扣押、绑架,办封闭式“学习班”、“隔离审查”等等均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概括起来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拘束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由,如捆绑;另一类是间接拘束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曲,即将他人监禁于一定场所,使其不能或明显难以离开、逃出。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例如,将妇女洗澡时的换洗衣服拿走,使其基于羞耻心无法走出浴室的行为,就是无形的方法。此外,无论是以暴力、胁迫方法拘禁他人,还是以欺诈方法拘禁他人,均不影响非法拘禁罪的成立。


  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是一种持续行为,即该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使他人在一定时间内失去身体自由,不具有间断性。时间持续的长短不影响非法拘禁罪的成立,只影响量刑。但时间过短、瞬间性的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则难以认定成立非法拘禁罪。


  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有犯罪事实和重大嫌疑的人采取拘留、逮捕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行为,不成立非法拘禁罪。但发现不应拘捕时,借故不予释放,继续羁押的,则应认为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对于正在实行犯罪或犯罪后及时被发觉的、通缉在案的、越狱逃跑的、正在被追捕的人,群众依法扭送至司法机关的,是一种权利,而不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依法收容精神病患者的,也不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


  3.主体要件


  非法拘禁罪的主体既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一般公民。从实际发生的案件来看,多为掌握一定职权的国家工作人员或基层农村干部。另外,这类案件往往涉及的人员较多。有的是经干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有的是经上级领导同意或默许的;有的是直接策划、指挥者,有的是动手捆绑、奉命看守者。因此,处理时要注意,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只是其中的直接责任者和出于陷害、报复和其他卑鄙动机的人员。对其他人员应实行区别对待,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


  4.主观要件


  非法拘禁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


  过失不构成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因法制观点差,把非法拘禁视为合法行为;有的出于泄愤报复,打击迫害;有的是不调查研究,主观武断、逼取口供;有的是闹特权、耍威风;有的是滥用职权、以势压人;也有的是居心不良,另有所图。不管出于什么动机,只要具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故意实施了非法拘禁他人,即构成非法拘禁罪,如果非法剥夺他人身自由是为了其他犯罪目的,其他犯罪比非法拘禁罪处罚更重的,应以其他罪论处。


  天穗律师网是一个律师在线法律咨询服务平台,你可免费向法律顾问寻求关于“非法拘禁罪犯罪构成有哪些”方面的法律咨询免费服务,也可通过找律师寻求关于“非法拘禁罪犯罪构成有哪些”方面的法律纠纷有偿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