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讯>正文

红通闫永明自首,职务侵占罪怎么判刑?

2016-11-12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职务侵占罪就是指公司、企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利用或者将公司数额较大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应受到相应的法律的制裁。

  红通闫永明自首,职务侵占罪怎么判刑?


  ●职务侵占罪行为法律责任纠纷资讯回放:


  闫永明,男,1969年出生,吉林通化金马药业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涉嫌职务侵占犯罪,2001年11月潜逃至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国际刑警组织红色通缉令号码A-1336/8-2005。


  近年来,中新两国执法部门就缉捕闫永明、追缴其违法所得一直进行密切合作。在法律威慑和政策感召下,闫永明最终选择认罪,退还巨额赃款,缴纳巨额罚金并回国投案自首,对闫追逃追赃工作实现了“人赃俱获、罪罚兼备”的目标。


  此前,闫永明窜逃澳大利亚期间,应中国执法机关请求,澳大利亚警方罚没闫永明部分违法所得并交与中方。


  中央追逃办负责人对新西兰及澳大利亚执法部门在闫案上给予中方有力合作表示感谢,同时强调,闫永明归案再次表明世界上没有“避罪天堂”,“天网”会越织越密。


  ●职务侵占罪行为法律责任纠纷案例分析: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四条规定: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1、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一万元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一千八百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法定刑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十万元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一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相应增加刑罚量,调节基准刑,但累计增加的刑罚量不得超过基准刑:


  (1)职务侵占行为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两种情形同时具备的,可以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多次职务侵占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职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款物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职务侵占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以及募捐款物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职务侵占的款项用于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确因治病、学习等生活急需而实施职务侵占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天穗律师网是一个律师在线法律咨询服务平台,你可免费向法律顾问寻求关于“职务侵占罪怎么判刑”方面的法律咨询免费服务,也可通过找律师寻求关于“职务侵占罪怎么判刑”方面的法律纠纷有偿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