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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岁老人有4个子女却无人养 赡养老人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2016-11-01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宪法》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中国《婚姻法》也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88岁老人有4个子女却无人养 赡养老人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赡养老人的法律规定纠纷资讯回放:


  88岁的老母亲与4名子女对簿公堂,只是为了让孩子能照顾她。近日,巢湖市法院作出了判决,4名子女被判轮流照顾。


  88岁的林奶奶膝下有3个儿子和1个女儿。她诉称,因为丈夫去世多年,她含辛茹苦将4个孩子抚养成人,子女目前生活状况殷实,现在她因年老体衰丧失劳动能力并且有病在身,向子女主张赡养权利但没有结果。为维护合法利益,老人不得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子女赡养她。


  林奶奶的3个儿子没有进行答辩。其女儿称,她没有经济来源,没有能力赡养母亲,若母亲生病卧床,她愿意轮流服侍。


  巢湖市法院审理认为,林奶奶已经年满88周岁,丧失劳动能力,需要子女赡养。老人的4个子女,均未满60周岁,具有劳动能力,均应承担赡养义务。4个子女在各自负责的赡养期内,应妥善安排好老人的衣食起居,履行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法定义务。法院判决,林奶奶由4位子女依次轮流赡养,每人的赡养期为两个月,赡养期间,由赡养人负责老人的衣食起居,医疗费用首先由老人从自身积蓄中予以承担,不足部分,由3名儿子平摊。


  ●赡养老人的法律规定纠纷案例分析: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继子女。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是指老年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一、子女


  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实践中,以下与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有关的六个问题需要明确:


  1、父母无力抚养幼年时的子女的,子女独立后应当履行赡养义务。


  虽然《婚姻法》为父母子女间规定了互相扶养的对等的权利义务,但这并不是说这两个权利是必须“等价交换”的,子女不能将父母是否对其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作为自己履行赡养父母义务的前提。因此,子女对老年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得以此为由而解除。


  2、因父母的错误行为给子女造成心灵、身体伤害的,子女是否有赡养老年父母的义务。


  父母在抚养子女过程中,他们的一些一般性错误行为曾给子女造成心灵伤害的,子女成年之后,应当自觉履行赡养老年父母的义务。但是,父母犯有严重伤害子女感情和身心健康的罪行的,原则上丧失了要求被害子女赡养的权利。这些情形包括:父母犯有杀害子女的罪行的,父亲奸污女儿的,父母犯有虐待、遗弃子女罪行的等等。


  3、没有经济收入的已嫁女儿有无赡养义务。


  出嫁女儿本人没有收入的,不能作为拒绝履行赡养老年父母义务的理由。因为她们从事的家务劳动与丈夫谋取生活资料的劳动具有同等价值,其丈夫劳动所得的收入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可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付赡养费。


  4、赡养父母不能以“分家析产”为条件。


  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不受父母有无财产、是否分过家以及分家是否公平的影响。


  5、子女怎样分担赡养扶助义务。


  父母有多个子女的,应当共同承担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每位子女承担义务的多少,应当根据各个子女的生活、经济条件进行协商。子女不能以父母对其年幼时的关心、疼爱程度或者结婚时资助的多少作为砝码来衡量赡养扶助义务的多少。


  至于赡养扶助父母的方式,可视具体情况而定,对于不在父母身边的子女,可定期支付一定数额的赡养费;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还应当经常关心、照料父母的生活;当父母由于生病,生活不能自理时,子女除应分担为其治病所需的医药费、手术费、住院费等外,还应承担照顾、护理父母的义务。


  6、儿子(女儿)去世后儿媳(女婿)是否有赡养公婆(岳父母)的义务。


  儿媳(女婿)与公婆(岳父母)的关系是因婚姻而成立的姻亲关系。儿子(女儿)去世后,因儿子(女儿)与媳妇(女婿)的婚姻关系消灭而使得儿媳(女婿)与公婆(岳父母)的姻亲关系亦不复存在。


  儿媳(女婿)是否承担赡养公婆(岳父母)的义务,我国法律未作明确规定。因此,不能强令儿媳(女婿)承担此项义务。


  二、继子女


  继父母和继子女的关系,是因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再婚而形成的。


  《婚姻法》第27条第2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根据该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产生以下权利义务关系:


  1、继父母有扶养教育继子女的义务;


  2、继父母有管教保护未成年继子女的权利义务;


  3、继子女有赡养扶助继父母的义务;


  4、继父母继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不履行法律后果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一般来说,子女成年独立生活后,父母在物质和生活上不再有抚养义务。但是,对以下情况下的成年子女,父母有能力负担时,父母有教育抚养的义务:


  1、丧失劳动能力或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其收入不足于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当父母不履行义务时,未成年子女有向父母追索抚养费的权利。因迫索抚养费而发生的纠纷,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也可由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处理。对拒绝抚养、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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