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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厅交浪费保证金,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

2016-11-01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商家的这类公告属于格式合同,合同应该明确保证金如何收、如何退以及浪费的标准和加收费用的标准等。一旦出现浪费情况,食客应按照合同规定交餐费或直接用保证金抵扣。

餐厅交浪费保证金,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


格式合同法律效力法律责任纠纷资讯回放:


据《每日新闻》报道,种类多、吃得饱,价格又实惠,自助餐深受一些市民的喜爱。前不久北京的王女士去一家海鲜自助就餐,却因为餐厅的一个规定而大为恼火:每位客人就餐前要交“保证金”,人数在10人以内,保证金需交100元,11人到20人,需要交200元,以此类推。在北京南海渔笙海鲜自助门店门口,立着一个“当日保证金”的告示牌,而正是这个告示牌上的规定,让前来就餐的王女士颇为不满。


记者在济南转了一圈,不少自助餐厅都有类似的收取“保证金”规定。从三年前开张,位于泉城路的一家自助餐厅就开始在餐前收取每位顾客20元的节约保证金,如果餐后剩余食物不超过150克,节约保证金就会如数退还。餐厅经理说这样做的初衷是为了避免浪费,三年下来,效果明显。


用交保证金的方法来提醒消费者,从而达到节约的目的,不少市民对餐厅的这种做法表示支持。但也有消费者提出,多数商家提出的“浪费”概念很模糊,就餐时没有专人监管,仅靠服务员的目测来判断顾客是不是浪费,有些不严谨。而且交保证金的做法,也有些强制的意思。


记者就此事咨询12315消费者举报咨询热线,工作人员表示对商家收取保证金的做法无硬性要求,无明确禁止的规定。


格式合同法律效力法律责任纠纷案例分析:


商家以公开明确的方式向顾客传达了就餐要收取“保证金”一事,虽然措辞不够严谨准确,但双方通过行为建立了“合同”关系,具有法律约束力,应按照约定执行。


商家虽然可以自行拟订保证金收取规定,但规定中如果有类似“顾客当日没要回保证金就视作浪费”这样的规定就不合法了。


1、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的,该格式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二种情形的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3、格式条款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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