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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非法拘禁杀妻,非法拘禁罪的加重情节有哪些?

2016-11-01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王海采取暴力手段故意拘禁李晴,剥夺李晴的人身自由,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构成非法拘禁罪。虽然王海和李晴为夫妻关系,但丈夫依然不能侵犯妻子的人身权。王海殴打李晴的行为,也不是他所谓的对妻子的管教,而是非法拘禁的加重情节。

男子非法拘禁杀妻,非法拘禁罪的加重情节有哪些?


非法拘禁罪法律责任纠纷资讯回放:


前夫车祸身亡留下两岁女儿


两家老人撮合她再嫁小叔子


拿匕首刺伤自己的男子名叫王海,是一名货车司机。那名女子是他的妻子李晴,在一家汽车4s店当会计。在外人眼中,李晴知书达理,相貌漂亮,还能说会道;而丈夫王海虽说不善言辞,但胜在踏实能干。在他们结婚之前,李晴是王海哥哥的妻子,也就是他的嫂子,被王海视若珍宝的孩子正是他的哥哥与李晴的亲骨肉。


两家的父母是同事,相交甚深,王海的哥哥王川和李晴自小相识,青梅竹马。大学毕业后,两人回到西安结婚,还有了一个可爱的女儿。可惜幸福的日子并没有维持多久,孩子两岁时,王川开车回家与一辆高速行驶的渣土车相撞,当场身亡。


当时的李晴痛不欲生,但是为了孩子,她必须选择坚强面对生活。哥哥去世后,王海时常为了嫂子、侄女的事忙前忙后。或许就在这一过程中,王海的心产生了一丝变化。王海的父母也觉察到了小儿子的心思,老人觉得如果李晴和小儿子结合,不仅免去了李晴改嫁后孙女受委屈的担忧,更能成全小儿子的一番情意。随后,王海的父母便与李晴的父母说起此事。考虑到年幼的孙女,双方父母一拍即合。虽说李晴对王海没什么感情,但禁不住双方父母轮番做思想工作,为了女儿的成长,在双方父母的软磨硬泡下,李晴终于答应,和王海领取了结婚证。


弟弟偷偷挪用哥哥死亡赔偿款


夫妻感情裂变女方婚外遇暖男


然而事情往往没有想象中那么完美。由于王海所在的货运公司效益下滑,王海萌生了自己买辆货车单干的想法。但是苦于手中没钱,他便打起了哥哥死亡赔偿款的主意。王海和李晴沟通,没想到被李晴一口回绝了,说这是留给女儿将来上大学用的,不能给任何人乱用,两人因此大吵一架。


在王海看来,他们已经领过结婚证,这笔钱就是夫妻共同财产,他同样拥有支配权。不久后的一天,王海趁着李晴上班的时候,偷偷把钱转到了自己卡上,买了一辆大货车。事后,李晴知道真相勃然大怒,带着女儿回了娘家,打定主意要和王海离婚。


虽说最后在娘家人劝说下,李晴勉强接受了王海的道歉,跟他回到家,但心里依然压抑苦闷。她逐渐意识到两人在性格、学识上存在巨大差异。这时候,有个人的出现点亮了李晴的心情,他就是单位新来的男同事周琦。周琦单身且为人谦和,在得知李晴的遭遇后还对她照顾有加,让李晴备感温暖。但是婚外的恋情毕竟见不得光,李晴和周琦想要一个属于自己的家。


发现妻子移情丈夫变脸施暴力


不让踏出家门稍反抗便是拳脚


李晴勇敢地向王海表达了离婚的意愿,她认为两人之间的感情已经破裂,婚姻已经没有任何意义。王海拒绝了李晴的离婚要求,并在李晴离家后进行了跟踪。当看到妻子与别的男人举止暧昧,王海怒不可遏。


当天晚上,李晴回到家,发现女儿并不在家,追问王海后,才知道女儿已被他送到父母那里。转眼间,王海愤怒的巴掌已经落在了李晴的脸上,紧接着又是一脚,李晴被踹倒在地,大呼救命。也许是怕邻居知道了脸面不好看,王海停手了,气呼呼地蹲在墙角抽烟。李晴起身准备去开门,可王海死死关住门,吼道:“哪儿都不许去,就在家里给我待着!”


他替李晴向公司请了年假,同时跟父母说夫妻俩外出旅行,让女儿暂住父母家几天。王海根本不让李晴踏出家门半步,稍有反抗便是一顿拳脚,他不断追问着李晴婚外恋的交往细节,逼着李晴答应不得再与周琦联系,李晴出于恐惧只得就范。


假意约谈离婚见面掏刀将妻杀


二审维持原判凶手被执行死刑


就这样过了整整5天,王海要去外地出车,李晴才得以出门。心灰意冷的她已经对这个家没有丝毫眷恋,直接住进了周琦家里。几天后,王海回到家中,得知李晴已经搬走。愤怒的王海在市场买了一把刀子揣在身上,随后打电话将正在工作的妻子叫出办公室,说是这几天想通了,想跟她谈谈离婚的事。然而刚一见面,王海便凶相毕露,掏出了刀子,当场将李晴杀害。


最终,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非法拘禁罪判处王海死刑立即执行,王海表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王海被执行死刑。案件程序已经结束,而因一时冲动给家庭留下的伤痛依旧还在。


非法拘禁罪法律责任纠纷案例分析:


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是结果加重犯。常见的结果加重犯情形是,行为人在非法拘禁他人的过程中,因为拘禁的方法不当,如捆绑过紧或是关押、照顾不周,过失造成被拘禁人重伤、死亡的结果。这种情况仍然认定为非法拘禁罪,重伤、死亡结果作为非法拘禁罪的法定加重结果。14--16岁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或死亡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犯非法拘禁罪“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则应当按照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这是指行为人在非法拘禁他人的过程中,故意对被拘禁人实施伤害或者杀害行为并直接导致伤残(不含轻伤)或者死亡的结果,又构成了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对这种情况,不定非法拘禁罪,转定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可以认为是故意伤害罪(重伤)、故意杀人罪的重行为吸收了非法拘禁罪的轻行为。至于定故意伤害罪还是故意杀人罪,主要看犯罪故意和犯罪构成,而不是仅以犯罪结果为依据。14--16岁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按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负刑事责任。需要提醒的是,如果对被拘禁人进行殴打、侮辱没有造成重伤结果的,仍然属于非法拘禁罪,殴打、侮辱行为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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