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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开放病毒短信获刑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2016-10-25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对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85条第二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大学生开放病毒短信获刑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构成要件资讯回放:


  手机接收到一条朋友发来的邀请短信,点开链接才发现是木马病毒!随后手机被病毒控制,自动向手机通讯录内人员群发这条病毒短信。这是去年底,发生在常州一市民身上的事情。一月时间不到,这款病毒令5.5万人中毒,110万个IP浏览。一月时间不到,5.5万人中毒,110万个IP浏览。警方追踪病毒程序的来源,抓出幕后黑手。出人意料的是,开发这款病毒程序的作案人员,竟是一名95后大学生。


  2016年10月9日,因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包含这名大学生在内的两名被告人被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一审判决了此案。


  手机被控制,疯狂群发短信停不下来


  叶某是常州一家企业的工作人员,去年12月1日,叶某手机上突然收到一条短信,是他朋友发来的。内容是:“我给你发一份请帖m.yihuamall.com.cn/时间、地方都在里面,在此恭候光临。(好友姓名)”,以为真的是朋友发来的,他就点了链接,紧随着弹出个选项框,内容显示“时间、地方都在里面”,选项是取消或查看。他一看,就点了查看,结果悲剧了!其手机自动按通讯录上所有成员名单逐一转发此条短信,并智能地把短信署上了他的名字。


  “手机失去控制,疯狂群发短信,关都关不掉。之后手机上就出现很多短信息发送成功的提示,还多了十几页发送失败的提示。”叶某称,无奈之下,他只好通过刷机的方式终止这种状况。即便如此,这条“诡异”的短信还是通过叶某的手机通讯录,疯狂传播出去。


  叶某发现情况不对劲,随即报了警。常州警方介入调查发现,这款病毒就像“木马病毒界的原子弹”,传播能力超乎想象。警方在提取的数十份涉案手机短信后,发现信息内的请帖电子链接实际上指向一条病毒软件,而被害人一旦点击进入链接,手机就会自行安装病毒软件,该手机也会随之被控制,向通讯录内所有人员群发上述短信。由于联系人多为熟人,看到是朋友发来的请帖,很多人会本能地点击短信中的网址,继而上当受骗。


  意识到案情的危害性,接到报案当晚,常州市、区两级公安局网安部门抽调精干力量,并会同马杭派出所成立专案组,在腾讯公司反诈骗联合团队的支持配合下,全力以赴侦查此案。


  随着调查的深入,警方发现,上述病毒软件存放在一个虚拟网盘中。此后,他们顺着这一线索一路追踪,找到注册使用人的相关信息,最后根据这一信息,查清病毒短信的发送者和病毒的开发人员,锁定嫌疑人。12月6日下午,抓捕组将正躲藏在东莞某小区准备吃饭的一名涉案人员抓获归案。专案组经过又一轮紧张分析,锁定了该案另一嫌疑人在湖南岳阳,12月9日,抓捕组马不停蹄赶至岳阳,10日将另一名涉案人员抓获归案。


  牟利六千元获刑六个月


  令人惊讶的是,作为涉案人员之一,上述短信的开发人员秦某实际上只是个95后的在校大学生。该案两名被告人落网后,案件谜团也随之揭开。


  据了解,去年7月,被告人王某在网上发布求助信息,让人帮他开发一款可实时获取、备份手机短信的软件。随后,正在大学读书的秦某从网上看到了这则信息,并接下了这项工作。此后数月,秦某陆陆续续进行病毒软件的开发和调试、修改。


  其间,王某不断提出新要求,这款病毒软件的功能也从当初上传、备份手机短信变成可自行控制手机并主动向通讯名单群发短信的木马程序。在此过程中,秦某也明白王某会用此病毒作案,但为了拿到开发费用,仍继续为其工作,并先后从中获利6000余元。


  病毒软件开发、调试成功后,王某又以7000元的价格卖给另一涉案人员,其最终通过伪基站将1500条左右病毒群发至各个被害人手机。自此,病毒短信开始大范围传播,案件侦破时,造成5.5万人手机中毒,被控制。日前,法院已对王某、秦某两人进行审理,并判处两人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后双方未上诉、抗诉,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构成要件案例分析: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对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和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均可构成本罪,包括在境外对我国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入侵的外国人。


  实践中,本罪的主体一般是具有相当水平的计算机系统维护人员或精通C语言的程序员以及一些对入侵计算机系统感兴趣的电脑爱好者。


  2.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也就是说,行为人清楚地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反了国家的规定,会产生非法侵入国家重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危害后果,而这种结果是自己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其动机和目的是多种多样的,例如,好奇、炫耀、泄愤、报复、消遣等等,这些都不影响犯罪的构成。由于过失而侵入国家重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不构成犯罪。


  3.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此处所指安全就是指信息系统的完整性和保密性。随着计算机在我国的日益普及化,


  各种国家事务秘密、国防建设秘密以及尖端科学技术秘密越来越多地保存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中或者说以计算机存储数据的方式出现。因而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对于国家重要部门和重要事务的影响越来越大,尽管这些特定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信息可能未受损失,但只要泄密,就构成了对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侵犯。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特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即涉及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那么什么是计算机信息系统呢?根据1994年2月18日国务院颁布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2条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注意,这里的网络,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一条规定,还应包括互联网。


  同时应当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均可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具体而言,本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因而非法侵入其他计算机系统的,不构成本罪,但是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4.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这里应当有以下两个方面值得注意:


  (1)“非法”囊括的内容


  非法,在本罪中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主要是指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等,违反上述条例、决定、规定均视为违反国家规定。


  (2)“侵入”一词的含义


  "侵入",就是没有取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合法授权或批准,通过计算机终端访问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进行数据截收的行为。例如,使用非法手段获取口令或者许可证明,随后,冒充合法用户,进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此处"侵入"不包括对自然环境的侵入,如非法进入这些领域的计算机机房、终端操作室等。同时应当指出,虽然纯过失的侵入行为也是大量存在的,但更多的"侵入"行为通常是预备行为,是为着手犯罪制造条件的,由于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具有特殊重要性,刑法把"侵入"行为本身规定为犯罪,而不以发生特定的犯罪结果作为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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