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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学生入网恋陷阱,非法拘禁罪判刑几年?

2016-10-21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非法拘禁罪引,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女学生入网恋陷阱,非法拘禁罪判刑几年?


非法拘禁罪法律责任纠纷资讯回放:


与“男友”千里相会,却被强暴


2014年9月,家住临澧县的18岁少女小玉来到郴州市某学院,开始了美好的大学生活。一天,在QQ聊天时,一个陌生男子加小玉为好友,小玉以为是同学便通过了验证。该男子自称“张雨轩”,河南人,是郴州某学院的学生,22岁的他是孤儿,因患病不得不辍学。单纯的小玉对“张雨轩”十分同情,并很快与对方坠入了情网。


2014年底的一天,“张雨轩”请“女友”到河南焦作见面。小玉没有多想,立即买了从郴州到河南的火车票,当小玉在焦作火车站见到“张雨轩”时,如遭当头棒喝,“张雨轩”竟是一个邋遢的50岁大叔。大失所望的小玉当下就要回湖南,“张雨轩”便陪她买了第二天的返程车票并说要送她找个地方休息一晚。在车站附近的小旅馆,“张雨轩”趁机跟进小玉的房间,不顾小玉的反抗,强行与小玉发生了性关系。


遭裸照威胁两年多次性侵


回校后,小玉精神恍惚、心不在焉,她始终不敢将实情告诉朋友与家人,因为“张雨轩”威胁她称不听话就将用手机拍下的两人的裸照发给她的同学和家人。此后,在对方威胁下,小玉不得不被迫数十次往返郴州、焦作,该男子也隔三岔五到郴州要求小玉陪他,随时供他发泄性欲。


内向的小玉不敢向任何人说起这些事,常在宿舍独自抹泪,好友劝她不要再和该男子联系。在删了QQ、拉黑电话号码后的一段时间里,小玉没有受到该男子的骚扰。直到该男子找到了小玉的同学、朋友,将小玉的裸照发给他们并要求他们找到小玉,否则就将裸照发给更多人,还要去小玉家里找她。小玉被逼无奈,不得不答应“张雨轩”的要求见面。


警守株待兔,淫魔火车站落网


9月17日,“张雨轩”采取捆绑、殴打的方式多次对小玉进行折磨,最后累得睡死了。被折磨得筋疲力尽的小玉,悄悄到厨房用菜刀将胶带割断后,穿好衣服扭坏门锁逃出了魔窟。


9月17日,学校已开学几天,小玉却没有半点音讯,同学和老师们都十分担忧,大家四处散发寻人启事寻找其下落。小玉的父母接到学校电话后当即来到临澧县公安局报了案。民警迅速立案调查,并通过技侦手段研判小玉可能在河南焦作,当民警和小玉的父亲正准备前往河南,19日,小玉乘火车逃回到了常德。


非法拘禁罪法律责任纠纷案例分析:


非法拘禁致使他人伤亡根据情况的不同,分别处理:


(1)《刑法》第238条第2款规定的非法拘禁致人重伤、致人死亡的情形实际属于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从理论上讲,在第2款情形下,行为人对被害人的伤亡是过失造成的,故属于结果加重犯,行为性质没有变,仍然定非法拘禁罪。


(2)该条第3款规定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属于转化犯。因为行为人客观上采用了暴力方法,主观上对伤亡结果是有认识的、是故意的心态,所以符合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从而转化为该罪,行为性质也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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