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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判死缓终获无罪,国家赔偿的范围是什么?

2016-10-08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法院在一审生效判决中宣告被告人无罪,对判决前的羁押,存在错误拘留和错误逮捕。这两种情况都是无端侵害公民人身权的行为,国家应负赔偿责任。

3判死缓终获无罪,国家赔偿的范围是什么?


国家赔偿纠纷资讯回放:


刘吉强自1998年2月16日至2016年4月29日被剥夺人身自由18年多,总计6647天,他依此要求赔偿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社会保障金、健康赔偿金等共计1937万余元。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外,刘吉强还要求赔偿社会保障金和一次性安置费等费用。刘吉强提出在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方面,应按每日24小时计算,而非国家规定的以每日工作8小时计算。


1998年2月14日情人节傍晚,吉林市27岁女子郭某在家被杀死。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侦查认定,时年34岁的郭某的朋友刘吉强为凶手。


经吉林市人民检察院起诉,1999年12月,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刘吉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刘吉强上诉。2000年3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决,认为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2002年6月,吉林市人民检察院再次提起公诉。同年11月,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判决,刘吉强又被判为死缓。刘吉强不服上诉,2003年3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随后,刘吉强及家人开始了申诉之路。2015年7月,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建议。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查此案后,2015年12月决定再审。今年4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再审此案,认定本案除刘吉强有罪供述外无其他证据证实其到过案发现场并实施杀人,依法宣判刘吉强无罪。


国家赔偿纠纷案例分析:


我国国家赔偿法第15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根据本条规定,我国刑事赔偿范围中侵犯人身权的赔偿限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和生命健康权。


1、错误拘留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1项的规定,可以请求国家赔偿的错误拘留不仅包括指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采取的拘留措施,而且包括对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人实行的拘留。


2、错误逮捕


错误逮捕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包括不应当逮捕而逮捕、违反法定程序逮捕等等;国家赔偿法上的逮捕是指没有犯罪事实而食施的逮捕,两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司法机关食施逮捕时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但事后证明被逮捕人无罪的,仍然构成错误逮捕,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认定错捕的机关是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如果人民检察院因被捕的人无罪决定撤销案件的,或者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法院的在一审、二审程序中所作的终审判决宣告被告无罪的,对被告的逮捕应定为错捕。


3、无罪错判。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无罪错判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人民法院对无罪的公民判处刑罚。


(2)原判刑罚已经执行。


(3)原判决经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并且被告人被宣告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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