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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网约车遭猥亵被声讨,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2016-07-25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乘网约车遭猥亵被声讨,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法律责任纠纷资讯回放:


又有女孩子被网约车司机猥亵了!


7月22日,一条“少女在浙江横店被网约车司机摸胸摸下身,强行猥亵长达半小时”的信息在微博上传开。


记者采访发帖女孩月月(化名)了解到,其是四川人,今年17岁,在浙江横店找朋友游玩时遭遇此事。


目前,网约车司机被横店派出所拘留10天,但其公司一直未给予说法。


很快,双方都被带到东阳市公安局横店派出所。


月月说,民警了解情况后告诉她,此事暂不能构成犯罪,劝他们和解,由司机赔偿并道歉。


“我还小,不懂这事,只好签订了调解书,接受了司机的800元赔偿款。等出了派出所,我咨询律师才知道,这事已经构成猥亵。我马上返回派出所,要求报案,并把800元钱退给了司机。”


第二天下午,派出所给月月打电话,说对司机处以10天的行政拘留。


7月22日,记者反复致电横店派出所核实上述情况,但电话一直无人接听。不过,浙江金华新闻网在对此事的报道中提到,“司机杨某对猥亵女孩的事实供认不讳,现已被依法行政拘留10天”。


月月说,事发第二天,她就打电话到这家网约车公司投诉,客服告诉她等待,会有人及时联系她,但足足等了4天之后,才有一位自称部门负责人的人打来电话。


然而,对方给了她一个“令人感到愤怒和羞耻”的表态:赔偿50元钱,了结此事。


“我当场拒绝,并且要求他们书面道歉。但是在这之后,这个所谓的负责人要么不接电话,要么挂断。距离事发到今天(7月22日),已经过去整整18天,没有任何人理我。”


7月22日,为了核实月月所说并了解当时的情况,记者按照月月提供的司机杨某和这位负责人的电话拨打过去,两人手机都提示关机。


那么,这位杨师傅究竟是一位“老司机”还是初犯?当时的情况如何?


浙江金华新闻网于7月5日对此事报道为:


在派出所里,杨某承认了其猥亵女孩的事实。杨某今年26岁,东阳本地人,中专毕业后,一直帮忙打理家中生意。不久之前,杨某注册成为网约车司机,空闲时间接接单。杨某说,夏天女孩子穿得少,他觉得晚上可以有机会“揩点油”,没想到第一次做出不轨举动,就付出了代价。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法律责任纠纷法律咨询:


一、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客观要件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


首先,主观方面行为人猥亵、侮辱妇女具有违背妇女意志的本质特征。违背妇女意志,即未经妇女真实同意。如果妇女对于行为人的行为表示同意,自然不能成立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妇女同意行为人所进行的各种淫秽下流的动作,如采用下流的语言调戏的,自然也谈不上侮辱妇女的行为。


其次,行为人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


对于“暴力”的定义


所谓暴力,是指对被害妇女的人身采取殴打、捆绑、堵嘴、掐脖子、按倒等侵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的强暴方法,使妇女不能反抗。所谓胁迫,是指对被害妇女采取威胁、恐吓等方法实行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能反抗。例如,以杀害、伤害、揭发隐私、毁坏私誉、加害亲属等相威胁:利用收养关系、从属关系、职务权力以及使被害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环境进行挟制等。所谓其他手段,是指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使妇女无法反抗、不知反抗的手段。例如,利用封建迷信进行恐吓、欺骗或者利用妇女患病、熟睡之机进行猥亵;利用酒灌醉、药物麻醉、药物刺激等方法对妇女进行猥亵;利用或者假冒治病对妇女进行猥亵等等。


对于“猥亵”的解释


所谓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既可以发生在男女之间,也可以发也于同性之间,但是只有猥亵妇女、猥亵儿童的,才构成本条规定的犯罪。根据2015年11月1日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猥亵罪的对象从“妇女”扩大到“他人”,男人的性自由也将得到法律保护。所谓猥亵妇女,是指对妇女的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等行为。


所谓侮辱妇女,是指用下流动作或淫秽语言调戏妇女的行为。例如,偷剪妇女发辫、衣服:追逐、堵截妇女:向妇女身上泼洒腐蚀物,涂抹污物等,原刑法第160条规定,侮辱妇女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本条虽未规定情节恶劣,但是对于侮辱妇女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能认为是犯罪,例如,偶尔追逐、堵截妇女,经教育后悔改,并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就不能以犯罪论处。


侮辱妇女的行为与猥亵妇女的行为很相似,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猥亵妇女,一般是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而侮辱妇女,一般是以追求精神刺激为目的,损害妇女声誉;猥亵妇女,必须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才构成犯罪,而侮辱妇女无此限制。


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主体要件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三、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主观要件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通常表现出刺激或者满足行为人或第二者的性欲的倾向,但不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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