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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得1元骂失主穷引关注,扒窃直接入刑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2016-05-19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刑法修正案(八)》虽然将扒窃直接纳入处罚对象,但由于文字表述及理解原因,导致各界人士对何种扒窃行为构成盗窃犯罪存在两种迥然不同的理解。

窃得1元骂失主穷引关注,扒窃直接入刑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扒窃直接入刑法律责任纠纷资讯回放:


扒手盗窃老人零钱包,打开发现仅有1元钱,气愤之下竟当街骂失主是“老穷鬼”,引来便衣警察当场被抓。记者18日从重庆荣昌警方获悉,虽然只窃得1元钱,但杨某依然涉嫌盗窃被警方刑拘。


警方介绍称,16日早晨,家住荣昌区昌元街道海棠社区的王大爷像往常一样到菜市场买菜。王大爷有个习惯,到菜市场买菜身上只带够买菜钱。当天早上王大爷买完菜后,钱包里只剩下1元钱,王大爷随手把钱包放进购物袋中。


王大爷随意放置钱包的一幕恰好被正在寻找盗窃目标的扒手杨某看见。杨某以为遇到了“肥羊”,尾随王大爷将其钱包偷走转身离开。没走几步,杨某便迫不及待打开钱包查看“收获”,这才发现钱包里只有1元钱。杨某气急败坏,将钱包摔在地上,并大骂失主是个“老穷鬼”。这一幕正好被在菜市场巡逻的反扒民警看见,遂上前将杨某抓获。


被抓后,杨某主动供认了自己的扒窃行为,但对自己只偷得1元就要被处罚感到冤枉。民警当即为其普法称,《刑法》修正案(八)在盗窃罪条款中规定了扒窃行为,不论数额多少一律都构成盗窃罪。


目前,杨某因涉嫌盗窃已被警方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扒窃直接入刑法律责任纠纷法律咨询:


从79刑法实施到《刑法修正案(八)》出台期间,已有多个司法解释对于扒窃行为应当如何定罪处刑进行规定。


其中1986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适用法律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曾因盗窃,几次受过行政或刑事处罚,又偷盗、扒窃,数额不到较大的,可予以劳动教养;户口在农村,而人在城镇作案的,也可以劳动教养;其中个别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亦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989年12月13日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办理流窜犯罪案件中一些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在办理流窜盗窃或者扒窃案件时,既要看其作案所得的数额,又应看其作案的手段、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


对那些抓获时作案所得的款物数额虽略低于当地非流窜犯罪的同类案件的数额标准,但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也要依法定罪判刑;对多次作案,属惯犯、累犯的,亦应依法从重惩处。”


1992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虽未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但具有多次扒窃作案等情节的,也可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上司法解释,均对扒窃行为,数额不到较大的情形应当定罪处刑进行了明确规定。


2011年2月25日,《刑法修正案(八)》第39条规定,将刑法第264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至此,扒窃行为被直接纳入刑法处罚,其较司法解释更加直接、效力及影响力也更大。


扒窃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扒窃行为大多发生在社会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它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第二,由于扒窃的犯罪对象是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所以扒窃行为一般会让扒窃者与被害人发生近距离的人身接触,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


第三、扒窃行为人的劫财目的明确,往往造成被害人较大财物损失;


第四,扒窃者一般是惯犯,扒窃被放后再犯的比例大,一般的治安处罚早已不足以震慑扒窃行为人;


第五,扒窃由于发生在公共场所,作案手段又有一定秘密性,即使周围有证人看见作案过程,也由于证人具有较大流动性而难于寻找,所以对扒窃行为取证与认定较难;


第六,近年来,扒窃行为大有愈演愈烈之势,公众出行安全感降低。


正是由于扒窃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大、难于打击等特征,所以历年来均属司法机关重点打击对象。特别是公安机关,在打击扒窃过程中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


在79《刑法》以及97《刑法》中虽然未明确规定扒窃行为构成犯罪的情形,但是相关司法解释,早已对扒窃行为的定罪处刑进行了规定。所以《刑法修正案(八)》将扒窃行为直接规定入罪,是必然和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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