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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窃得1元骂失主穷说起,什么是扒窃行为?

2016-05-19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直接规定扒窃构成盗窃罪,而且定罪时没有具体规定盗窃数额,表明了国家用法律打击扒窃的决心和力度,更体现了扒窃这种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只要有扒窃的行为,不论既遂未遂,均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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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日一早,家住重庆荣昌区昌元街道海棠社区的王大爷到菜市买菜。王大爷有个习惯,身上只带够买菜钱。当天早上,王大爷买完菜后,钱包里只有1块钱了。他就随手把钱包放进购物袋中。


这一幕恰好被正在寻找目标的扒手杨某看见。以为遇到了“肥羊”,杨某尾随王大爷将其钱包偷走。没走几步,杨某便迫不及待打开钱包查看“收获”,这才发现钱包里只有1块钱。杨某将钱包摔在地上,大骂了一句:“龟儿是个老穷鬼。”这一幕正好被在菜市场巡逻的反扒民警看到,民警上前将杨某抓获。


被抓后,杨某供认了扒窃行为,但对自己只偷得1元就要被处罚感到冤枉。民警当即为其普法:《刑法》修正案(八)特别在盗窃罪条款中规定了扒窃行为,不论数额都一律构成盗窃罪。目前,杨某已被荣昌警方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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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无论数额多少均追刑责。


近年来,扒窃犯罪日益猖獗,成为影响社会治安和群众出行安全的一大公害,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为有力打击扒窃犯罪,《刑法修正案(八)》将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并列入罪,明确规定只要实施以上行为即构成盗窃罪,且没有犯罪数额、次数的要求。


司法实践中一般理解为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秘密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行为为扒窃。刑法修正案(八),明确将扒窃以列举的方式成为盗窃罪的罪状之一,是行为犯罪,只要实施了扒窃行为,就构成犯罪,不论窃得财物多少。认定扒窃行为,应重要把握两个特点:


一是地点性特征,即发生的地点是车站、码头、广场、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或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二是扒窃的对象是受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既包括带在当事人身上的财物,如口袋中的钱包、手机等,也包括随身带在身边,伸手可及的地方的财物,如当事人吃饭时放在餐桌上的手机、挂在椅子背上衣服中的钱包等。


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般盗窃行为要求盗窃金额在1000元以上


所谓扒窃行为,一般具备两个特征:一是窃取行为发生在公共场所,通常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广场等公用建筑及公用场所设施;二是秘密窃取的对象通常为被害人贴身放置的财物,如餐厅顾客放在座位上的包袋内财物,或是挂在座位椅背上的衣服口袋内的财物。如果行为人趁顾客短暂离开座位时行窃,或是窃取乘客放在公共交通工具行李架上等非贴身位置的财物,一般可认定为普通盗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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