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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小伙小事斗殴引关注,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如何认定?

2016-04-29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是指根据刑法第128条第1款规定的,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自挪用、藏匿枪支、弹药,拒不交出的行为。本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19小伙小事斗殴引关注,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如何认定?


  ●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法律责任纠纷资讯回放:


  4月27日,开远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刑事案件,由于被告人众多、路途遥远而推迟了40分钟。这起因鸡毛蒜皮小事引起的打斗,令他们的妈妈痛心不已,还互相赔礼道歉。这起涉嫌聚众斗殴、非法持有枪支、窝藏罪的案件,原定于昨日上午9点公开开庭审理,但因涉案的19名被告人被分别羁押在开远、元阳、弥勒3地看守所而推迟。上午9点40分,法官宣布开庭,19名被告人被依次押入法庭站成了两列横队。


  检方诉称:19名被告人大部分都是90后小伙,去年4月24日凌晨3点,元阳县的李忠辉与王毅杰等人,为泄私愤,在开远市人民中路观音寺路口持刀追砍红河县的李普周与孟聪等人。当天下午,红河县的李普周与元阳县的李羊高文通过电话互相邀约到开远市西南路南桥斗殴。经李羊高文缴约后,李忠辉、李忠义又邀约了其他人,准备了砍刀等器械斗殴,而李普周则邀约多人带着砍刀、射钉枪等器械赶到缴约地点。对方失约后,双方再次约定于当晚在开远市东联村转盘北侧400米处斗殴。斗殴过程中,有人持改装射钉枪射击,多人持械互相斗殴,致使红河县的李家福至轻伤二级。


  检方指控:大部分被告人涉嫌聚众斗殴罪,还有人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窝藏罪。19名被告人多数根本说不清是因为何种原因就要去参加斗殴,接到电话说“对方要欺负我们了”,就拿了器械前去参与打斗。


  由于众多被告人自去年6月被逮捕后家人就没有跟他们见过面。上午8点,几名穿着哈尼族、彝族服饰的父母,就守在了开远法院的法庭前。8点40分,大法庭内100多个座位全都坐满,开庭时座位后面竟然还站着两排旁听者,绝大多数旁听者都是这些被告人的亲属。在进入法庭前,他们之间还互相交谈,并且互相道歉——“对不起!”


  ●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法律责任纠纷法律咨询:


  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的认定分析:


  (一)罪与非罪的区分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故立法上没有规定数额、情节的限制。但是,根据本法第13条的但书规定,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则不应认为是犯罪,可以依照其他有关规定处理。同时,在区分罪与非罪时,要注意以下两种情况:


  1、要把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与未携带持枪证件而携带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行为区别开来。后者显然也违反了枪支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25条的规定,对未携带持枪证件的行为,由公安机关扣留其枪支、弹药,而不能认定为本罪。


  2、要把本罪与在禁止携带枪支、弹药的区域、场所携带依法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的行为区别开来。后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应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15日以下拘留,并没收其枪支、弹药,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但不构成犯罪。


  (二)本罪与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界限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犯罪对象不尽相同。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枪支、弹药,不包括爆炸物;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犯罪对象包括枪支、弹药、爆炸物在内。


  2、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不同。本罪表现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表现为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


  (三)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与私藏枪支、弹药罪的界限


  其主要区别在于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前者表现为拥有、携带、佩带或者以其他方式公然拥有、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后者表现为私自藏匿枪支、弹药的行为。前者行为是公开的方式,后者行为则是秘密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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