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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广东公布恶意欠薪说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2016-04-29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导致的后果表现为各种形式,在侵犯劳动者财产权益的同时也会造成人身权或其他权益的损害,既有自杀自残这样惨烈的结果,也有影响劳动者消费生活的一般结果,严重程度不一而足。

从广东公布恶意欠薪说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法律责任纠纷资讯回放: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8日公布5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例,中山市古镇天创餐饮娱乐服务中心经营者宋涛等5家用人单位、个人因恶意拖欠劳动者工资被判处有期徒刑。


据广东高院有关负责人介绍,广东各级法院始终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坚持宽严相济。对有预谋的恶意欠薪犯罪行为依法从重处罚,形成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强大声势,对故意违法欠薪的企业或个人起到了震慑效果;同时,对具有主动支付劳动者报酬,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等从宽处罚情节的,依法予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加大恶意欠薪罪案件打击力度。完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两法衔接”机制,建立“两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常态化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和案件移送等制度,及时通报相关情况,研究解决衔接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依托“两法衔接”平台加强信息共享,切实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类型及标准的规定,从速做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嫌犯罪案件的调查、移交、侦办、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审判,年底前集中查处一批恶意欠薪刑事案件,做到“查处一批、移送一批、抓捕一批、审判一批”,形成打击恶意欠薪的强大合力。


广东高院刑三庭庭长王在魁介绍,《标准》既体现了广东特点,又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原则。既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保持“高压”态势,又防止打击面过宽、刑法介入过度。对于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法律责任纠纷法律咨询: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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