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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诬告被捕,诬告陷害该怎么判刑?

2016-11-26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为。

  人大代表诬告被捕,诬告陷害该怎么判刑?


  ●诬告陷害法律责任纠纷资讯回放:


  2015年5月18日,莆田市公安局对林庆财涉嫌诬告陷害一案立案侦查,但因未得到莆田市人大常委会的许可,始终没能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事情缘于林庆财和莆田市仙游县家具商人徐加珍的经济纠纷。


  2013年3月,林庆财和徐加珍串通竞拍土地后对补偿数额产生纠纷,在争论中林庆财与徐加珍以及徐加珍的妻子陈丽梅发生肢体冲突。2013年3月18日,仙游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林庆财为轻微伤,陈丽梅左额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4.2厘米,属于轻伤。


  记者在相关案件材料中看到,2013年3月19日,林庆财到公安局报案称,徐加珍以未拍得地块损失为由,多次打电话威胁并勒索其人民币40万元。同日,徐加珍因涉嫌敲诈勒索被仙游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并被刑事拘留,直至当年5月15日才得以取保候审。


  从2013年5月开始,徐加珍夫妇开始向各相关部门反映情况,请求撤销徐加珍敲诈勒索案,并依法追究林庆财的刑事责任。


  莆田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在2015年12月24日出具给徐加珍的《关于徐加珍被诬告陷害案信访事项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中表示,2015年5月15日,福建省委驻莆巡视组收到徐加珍夫妇的信访事项后,要求莆田市公安局对反映的事项进行调查取证。


  2015年5月18日,莆田市公安局对徐加珍被诬告陷害案进行立案侦查。两天后,仙游县公安局在侦查过程中,认为不应对徐加珍追究刑事责任,决定撤销林庆财被敲诈勒索案。


  《答复》称,莆田市公安局经调查取证后,认为林庆财存在涉嫌诬告陷害的犯罪事实,并向福建省委巡视组汇报了相关调查结果。根据相关规定,拟对犯罪嫌疑人林庆财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根据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由于林庆财是莆田市人大代表,莆田市公安局于2015年5月22日向莆田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了《莆田市公安局关于呈请对第六届莆田市人大代表林庆财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请示》。


  莆田市公安局在《答复》中称,2015年6月1日,公安局到莆田市人大常委会专题汇报了本案的办理情况。次日,莆田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向公安局发出《关于补充书面材料的函》,要求补充与本案相关联的侦查结果的书面材料。6月8日,莆田市公安局补充报告了相关案件的办理情况。


  今年7月7日,莆田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向莆田市公安局送交《关于莆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对莆公综[2015]97号文件提请事宜研究处理意见的函》,该函称,经莆田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七十二次主任会议研究,同意仙游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根据仙游县公安局下一步对本案处理的意见,也倾向于立足调解,争取息访息诉以及对林庆财代表暂不宜采取强制措施”的建议意见。


  另据了解,今年4月22日,徐加珍向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6月21日,仙游县人民检察院作出刑事赔偿决定书,认定徐加珍自2013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至2013年5月15日取保候审,共被羁押58天,决定支付其赔偿金14053.4元。


  ●诬告陷害法律责任纠纷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17条的规定,诬告陷害罪的主体是任何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即属于一般主体。但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的,从重处罚;虽已年满16周岁但不满18周岁的人犯诬告陷害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处罚规定只适用于诬告陷害罪既遂,而诬告陷害罪之预备、未遂和中止都规定在刑法总则之中,因此探讨诬告陷害罪之预备、未遂和中止的处罚,必须结合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依照刑法第22条、第23条、第24条、第243条的规定,对于诬告陷害罪预备,可以比照诬告陷害罪既遂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诬告陷害罪未遂,可以比照诬告陷害罪既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诬告陷害罪中止,如果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如果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除上述规定之外,刑法总则规定之自首、立功等刑罚具体适用制度也能适用于诬告陷害罪。就自首而言,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刊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就立功而言,刑法第68条明文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以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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