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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骗审批费被拘,招摇撞骗罪判几年?

2016-11-26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根据刑法第279条的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应当立案。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原则上就应当以犯罪论处,应当立案侦查。

  男子骗审批费被拘,招摇撞骗罪判几年?


  ●招摇撞骗罪法律责任纠纷资讯回放:


  林某,江山市本地人,年龄不大,前科劣迹累累:2007年至今先后因诈骗被行政拘留2次、被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从行政拘留到被判处有期徒刑,出来后继续行骗,林某似乎不以为然。


  一天下午,林某装成“江山市城建局工作人员”来到一家拖拉机维修店门前,有模有样地拍摄该修理店搭在门前的钢棚,故意引起该店老板注意。


  后该店老板请其帮忙”找关系”,希望不要拆除钢棚,林某称可以帮忙问问。为了进一步取得对方的信任,林某要走了该店老板的一张身份证复印件假装登记,后成功拿走500元“审批费”。


  尝到甜头后,林某又陆续冒充工程老板、城管等身份,以“疏通关系”为由,前往农户家中行骗,假装将农户们的身份证、户口本、土地证等信息登记在笔记本上,用以取得信任,成功骗取“审批费”共计3万余元。


  “我简单回想了下,现在能记得清楚的就有18起……”被扭送至公安机关的林某自知无法掩盖自己的种种行骗事实,如实交代了自己的诈骗情况。


  当天,林某被江山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招摇撞骗罪法律责任纠纷案例分析: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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