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不以牟利为目的,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成都4P95后女主播获刑,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怎么判?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法律责任纠纷资讯回放:
“雪梨枪”主犯被抓今年3月初,绵竹市公安局网安大队在网络巡查中,发现一段名为“成都4P”的淫秽色情视频在网上火热传播。一时间“成都4P”成为各大搜索引擎热门关键词。此时网安大队收到了腾讯公司转来的绵竹籍网友关于“成都4P”的举报线索。经过查询核实,发现绵竹新市公安派出所也接到了相同举报。这一情况引起绵竹市公安局及德阳市局网安支队领导的高度重视,随即成立德阳、绵竹两级网安部门及相关警种组成的专案组,立案展开调查。警方很快查实,这段淫秽视频时长约为2分钟,画面中有2男2女,其“表演”尺度之大、传播速度之快,令人咋舌。警方发现,这段视频在不少网站、QQ群和微信朋友圈中都有出现,很短时间里,“成都4P”成了不少网站的搜索热词。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法律责任纠纷案例分析:
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投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具体法条,我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六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由于现在社会上互联网高速发展,很多传播淫秽物品都是在互联网上进行的,所以针对这种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9月6日起施行:
第三条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转移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1、数量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
第一条第一款: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
2、数量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
3、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至于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几年,这需要根据具体案情来进行判断,要看传播数量的多少,造成后果是否严重,是否有法定的量刑情节等来判断到底判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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