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根据2013年4月4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假扮高校生偷电脑,多次盗窃如何处罚?
●盗窃罪法律责任纠纷资讯回放:
今年10月24日10时许,海淀派出所接到报案,一名学生称自己在某高校图书馆学习时,平板电脑和钱被偷。民警查看监控显示,事发当天上午9时,一名戴眼镜男子进入图书馆内转悠,趁事主短暂离开座位时进行盗窃。男子先是拿走事主钱包里的钱,后又将其平板电脑偷走。
男子虽然酷似学生,但民警根据多年办案经验判断,嫌疑人很可能在作案时进行了伪装,在随后的监控视频搜索中,民警发现嫌疑人摘掉了眼镜,并搭乘多种交通工具逃避侦查。
10月25日21时许,嫌疑人在河北燕郊暂住地被民警抓获。随后,民警在其暂住地起获了被盗的平板电脑等赃物。
经审查,犯罪嫌疑人水某承认了10月24日盗窃笔记本及现金的事实,并交代了多起在高校图书馆、教学楼盗窃案件,现已核破10起。目前,嫌疑人水某已被海淀分局刑事拘留。
●盗窃罪法律责任纠纷案例分析:
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对《刑法》中的多人、多次的解释,“多”都表述为“三”以上,而“次”就是表示量数,因此,对“多次盗窃”应当理解为实施三次以上的盗窃行为。因此,多次盗窃的具体认定如下:
1、必须是在一年内实施三次以上的盗窃行为。
2、“多次盗窃”构罪不需要达到数额较大的定罪标准。
盗窃罪作为结果犯,以数额较大为认定其是否成立犯罪的标准。
3、正确认定“次”。
对于行为人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实施的三个盗窃行为,认定其构成“多次盗窃”并无争议。但是对于在连续时间内对同一停车棚的三辆自行车或者同一楼道的三个住户实施盗窃的,是认定为一次盗窃还是“多次盗窃”,理论和实践中向来存有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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