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表示,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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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 高中财务挪用学费
偃师某一高是洛阳市示范高中。王延辉原是该校财务室的一名报账员。尽管在中学工作,但王延辉生活奢侈、出手豪放:2015年“9·3”大阅兵时,他看到开道的警用摩托车很喜欢,就花3.98万元买来一辆同品牌的;看到别人夜夜笙歌、包养情人,他也成了夜店常客,为情人一掷千金,面不改色;看到房地产市场火爆,就花费140余万元在洛阳市购买两套房产……
其实明眼人一看就会发现问题:身为一名普通的高中教辅人员,这些消费显然超过王延辉的收入水平。那么,他大把的钱究竟从何而来?原来,王延辉在经手的学费上琢磨出了“门道”。
2013年秋季开学后,王延辉陆续收到学校高一新生的择校费等,共计107万元。当时恰好有个投资机会,王延辉在向财政专户上缴37万元后,就将剩余的70万元拿去投资。为避免被发现,他变造单据,在学校上缴的另外一笔46万余元的非税收入缴款单上私自添加了这笔择校费,然后将总额改成了116万余元蒙混过关。尝到甜头后,他又多次以这种方式挪用学校资金投资,盈利后再将挪用的钱还回去。
后来,因为嫌变造单据麻烦,王延辉干脆打起了造假的歪主意。他通过联系街头小广告,花钱私刻相关印章,再通过伪造偃师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单、罚没收入结算单等方式,继续挪用所收取的学生学费、住宿费等,用于个人投资。
2015年12月14日,王延辉主动投案,被其挪用的407万余元仅退回121万元。今年1月5日,王延辉被立案侦查。
·资讯分析: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其中,“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是没有时间限制的,一旦达到规定数额,哪怕只挪用一天也一样构成犯罪。
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和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六个月不还的,或者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以贪污论处。其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罪的,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应当注意: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六个月不还的,要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例如:挪用公款供个人(包括本人或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挥霍享受等,金额达到追究贪污罪刑事责任的数量,超过六个月未还的,应以贪污罪论处。如果因家庭生活困难、为亲人治病等原因,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虽然金额已达到追究贪污罪刑事责任的数量,但被发现前已归还,或者确实准备归还、而暂时尚未归还的,可不以贪污罪论处;由主管部门追回挪用公款,并酌情予以行政处分。
对于挪用公款供个人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挥霍享受,挪用时间虽未超过六个月,但数额巨大的,也应以贪污罪论处。
2、挪用公款进行走私、投机倒把、赌博等非法活动,挪用金额达到追究贪污罪刑事责任的数量的,应以贪污罪论处。
其挪用的时间不受需要超过六个月的限制,不满六个月的了也应以贪污罪论处。其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3、多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用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每次挪用均不超过六个月的,其挪用时间应从第一次挪用算起,连续累计至挪用行为终止。
追究刑事责任计算贪污数额应按最后未还的实际挪用金额认定。
4、银行、信用社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冒名贷款给个人使用,或者偷支储蓄户存款的,均属于私自动用库款。
其金额达到追究贪污罪刑事责任的数量,挪用时间虽未超过六个月的,应以贪污罪论处。金额较小或已归还的,由主管部门酌情予以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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