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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湖北最新盗窃案立案标准

2016-03-09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实施盗窃犯罪后,为掩盖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毁坏其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犯罪数罪并罚,偷开机动车,导致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2016年湖北最新盗窃案立案标准分析如下:


2016年湖北最新盗窃案立案标准


湖北市盗窃罪起点、标准、规定如下: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 为“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该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该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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