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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盗窃罪辩护词格式标准

2016-03-08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解释》规定:“盗窃未遂,情节严重的,如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最新盗窃罪辩护词格式标准分析如下:


最新盗窃罪辩护词格式标准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甘肃太统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刘某亲属委托,指派本人担任刘某的辩护人,经庭前查阅本案案卷材料,会见被告人,今天结合庭审调查,现就本案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辩护人不持疑议,现就被告人刘某的盗窃金额及其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方面,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盗窃行为涉案金额33593元证据不足指控盗窃RU设备一个没有证据。辩护人认为根据被告人的供述及其他同案犯的供述,被告人刘某的做案起数是19起,但涉案金额应为16183元,且不存在盗窃RU设备。


1、在刘某参与的几起盗窃地点,只有在崇信县的盗窃刘某没有直接参与,但他亲眼看到别人盗窃来的东西只有废电池,其他一起参与的宫得志、刘兴军均证实,在有刘某分钱的崇信的盗窃中,只有废电池。所以说,根本不存在其他人盗窃,刘某没直接参与而分了钱,不知道有RU设备这一情况。


2、公诉机关出示的刘某有盗窃一台RU设备的唯一证据,是被告人谭家林的指认笔录,指认他和宫得志、刘某三人在平凉农机学校、二中家属楼分别盗得一台RU设备和部分废电池。但他自已在《刑事补充侦查卷》中的供述、当庭的供述均证实,这两起盗窃中,没有RU设备,只有废电池。一同实施这两起盗窃行为的宫得志也证实,这两起没有盗窃到RU.而宫得志的证词和刘某的证词是一致的,是相互印证的。


3、在16个实施盗窃的被告人中,刘登科、姜生渭、陈玉军三个被告人没有和刘某一起实施盗窃;刘卓、刘伟、高红维、刘孔四个被告人只在庆阳和刘某一起盗窃过,但庆阳盗窃的是馈线,没有RU设备。刘兴军、王朝举、杨显智只在崇信时实施盗窃后,给刘某分过钱,但他们均证实他们盗来的只是废电池。分钱也分的是废电池的钱。剩下的宫得志、姚虎、曹振兵均明确与刘某没有盗窃过RU.这样,谭家林的指认笔录就成了一份孤证,且与他自已的当庭供述与相予盾。故认定刘某盗窃一台RU设备没有证据。盗窃金额应当是16183元。


二、被告人具有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


1、被告人刘某有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自首情节。


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从整个案件的侦查到起诉再到审判,从被告人刘某的口供中可以看出,被告人刘某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坦白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他已经认识到自己犯下的错误,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被告人服从管理,辩护人会见时也多次表示后悔。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依据这一情节,对被告人刘某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2、被告人刘某系初犯,无犯罪前科,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之前并未受过刑事处罚,一贯表现良好,从主观上来讲,被告人刘某主观恶性不大,当时参与盗窃,是基于他对法律的错误认识,被告不懂法律,认为他所拿去卖的东西,是己以被所有人废弃的,并不知自己卖这些财物是触犯法律的行为,在其他同伙被抓后,能自动投案自首,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足以看出被告人刘某作为初犯,主观恶性较小,故酌情给予从轻、减轻处罚。


三、对于被告量刑,辩护人的意见为在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判处,并适用缓刑。


1、建议对被告人刘某在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判处刑罚。


依据《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常见犯罪的量刑规定,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达到数额较大起点,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盗窃数额每增加1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两个月刑期。甘肃省数额较大起点为2000元,根据盗窃数额每增加1000元计算,如果按照被告人的起点刑为3个月计算,被告人盗窃财物总计16183元,按照每多1000元增加一个月计算为近14个月,计算一起的基准刑为17个月。同时被告人刘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应为10个月。又是初犯,可以减少基准刑15%以下,应为8.5个月。本案被告人刘某犯罪数额较大,但有处首情节,且系初犯,故建议在一年有期徒刑以下量刑。


2、建议宣告缓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对于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其中具备条件的,应当依法适用缓刑或者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同时配合做好社区矫正,加强教育、感化、帮教、挽救工作。”被告人刘某的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综合考虑其平时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所以,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宣告缓刑.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某犯罪行为固然为法律难容,理应惩罚,但被告人刘某能主动投案自首,且系初犯,主观恶性较轻,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大,能够自愿认罪,积极悔改,具有多项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因此辩护人建议合议庭按照我国刑罚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对被告人刘某宽大处理,给予缓刑的处罚,以达到感化教育的功效,促使被告人迷途知返,浪子回头,重新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以上辩护的意见望法庭予以采纳!


此致


甘肃×××区人民法院


×××律师


甘肃×××律师事务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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