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讯>正文

盗窃罪辩护词简单版

2016-03-08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行为人明确地意识到其盗窃行为的对象是他人所有或占有的财物。行为人只要依据一般的认识能力和社会常识,推知该物为他人所有或占有即可。

盗窃罪辩护词简单版分析如下:


盗窃罪辩护词简单版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尊敬的公诉人:


福建×××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指派我们担任被告人陈某涉嫌盗窃罪一案的辩护人。开庭前我们多次会见被告人,仔细查阅了全部案卷材料,现结合第一次开庭情况及本次庭审调查情况,发表几点辩护意见:


首先,被告人陈某始终对实施本案盗窃行为供认不讳,不管是在侦查阶段还是在法庭调查阶段,他都能够坦白交代案件事实。因此,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陈某犯盗窃罪没有异议。但是,关于本案赃款数额部分,《起诉书》虽认定本案销赃价格为人民币32万,但对被告人陈某实际所得赃款人民币20万元只字未提。陈某本来就因为经济拮据筹不到钱为妻子治病才走上犯罪道路,案发后公安机关将李文洪借来的6万元救命钱和20万赃款一并冻结了,我们认为陈某虽然是被告人,但其个人合法财产部分仍应当受法律保护。


一、关于本案赃款数额部分,综合本案证据和法庭调查情况,我们认为被告人陈某最终实际非法获利20万元的事实可以认定。


涉案木材一共1084斤,据陈某供述,其与张某讨价还价后议定木材好的部分约五百多斤,每斤370元,一共20万,差的部分约一百多斤,每斤270元,一共12万,因此两人最初口头约定的收购总价款为32万元。而张某称收购价格为397000元,涉案木材每斤370元,其中55斤为270元,由此得出的价格应当是395580元,而非397000元,差额部分张某没有做出合理解释,并且,张某在卷宗第一卷第170页的笔录中供称,这397000元中仅有6万元是自己的钱,其他钱都是借来的,在卷宗第二卷第3页陈兆汉又改成“这397000元中的8万元我还是借来的”,可见,张某对于其用来收购木材的397000元价款的构成出现了自相矛盾的供述,无法相互印证,款项来源不明亦不合逻辑。另外,张某称其当场向李文洪支付了现金137000元,其在卷宗第二卷第2页的笔录中称供述,他当天一共带了14万元现金,钱由其老婆拿着,然而张某的老婆张某某在卷宗第二卷第4页的笔录中却称当天他们仅带了8万元现金,可见张某某与张某所言明显矛盾,假如他们仅带了8万元现金又如何给陈某现金137000元?假如张某确实给了陈某现金137000元,如此大笔金额,不可能去向不明,不留痕迹。由此可见,张某所言与事实不符,不足采信。


第一次庭审调查中,张某已明确承认,其知晓陈某卖于他的木材来路不明,可能是偷的,被告人陈某在卷宗第一卷第137页的笔录中供述,“当时海南黄花梨卖给他的时候只卖了32万,当时张某也很清楚我的海南黄花梨木材可能是偷的,所以要为难我,说他把木材卖了剩下的12万再给我,我当时急于把木材卖掉,所以答应了”,于是,陈某又从银行卡里取出65000元,把其中的6万元加上原来张某给的现金6万一共12万元一并还给了张某。对此,我们有理由相信陈某在做贼心虚的心情下根本不会跟张某过分讨价还价而是急于将木材脱手,张某提出了不合理要求后陈某也只能勉强答应,陈某的所有笔录中仅有卷宗第1卷第133页的这一份笔录中有收购价格为397000元的内容,然而这份笔录的形成时间为“2010年3月24日”,在张某对此做出供述的笔录形成即2010年3月3日之后(详见卷宗第一卷第160页),陈某在第一次庭审调查中页以该份笔录的内容做出了合理解释,即这份笔录系侦查机关用张某的笔录在其没有仔细查看的情况下就让其签字的,因此,该份笔录的内容不足采信。除此之外,陈某在笔录及庭审过程中的供述始终保持高度一致,层层相应,因此,我们认为陈某所言更符合事实逻辑,应当予以采信,本案中,陈某的实际非法所得应为200000元。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8条的规定:“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机关”,我们恳请合议庭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准确的认定,将与本案无关的陈某借来的8万元救命款依法予以返还。


二、被告人陈某盗窃数额特别巨大,但鉴于本案的特殊情况,辩护人请求法庭尽可能从轻量刑。


 1、被告人陈某的犯罪动机令人同情,主观恶性小。


被告人陈某一家属农村户口,生活贫苦,妻子林某因患子宫癌,长期病痛缠身,几年来巨额的医疗费用已使陈某一家四口负债累累,女儿陈小某因为家里经济困难又要照顾母亲甚至放弃了上大学的机会,被告人陈某微薄的打工工资远不足以支付妻子的巨额医疗费,09年妻子的病再次复发,为挽救延续妻子的生命,能借的钱都借了,年关还钱的期限马上到了,救妻心切的陈某在无法正常化解客观原因,而主观上又缺乏法制观念的情形下,万般无奈的实施了本案盗窃行为,犯下了令他终生追悔莫及的错误。虽然法不容情,但陈某实施盗窃行为的动机是因经济拮据,筹钱为妻子治病,其乌鸦反哺、衔草结环的亲情令人感叹同情,其偷财为妻治病的行径令人扼腕痛惜,较之盗窃享乐的犯罪动机,陈某涉嫌盗窃罪的主观恶性是非常小的。


如果社会保障体系健全,李文洪不可能铤而走险,其走上犯罪道路有制度性的深层原因,当然这不是可以违法犯罪的理由,但我们认为在评价犯罪行为时,不能忽略环境因素。


2、被告人陈某系初犯、偶犯,且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


被告人陈某一贯表现良好,没有任何前科劣迹,此次因家庭困境失足走向犯罪,系属初犯、偶犯。本案从侦查到起诉再到审判,从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中可以看出,被告人陈某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被告人陈某已经明确的认识到自己犯下了严重的错误,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从两次庭审的情况来看,被告人陈某诚恳交代、认罪伏法的态度也是有目共睹的。辩护人恳请法院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3、本案中被告人陈某的犯罪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                           


案发后被盗木材都已及时追缴,挽回了失主的损失,被告人陈某的损失,被告人陈某及其家属也已全部退赃,其犯罪行为没有造成直接的损害后果。


综上,恳请合议庭充分考虑被告人陈某的案中案外情节,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尽量对陈某从宽量刑。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合理采纳。谢谢!

 

此致


福建×××区人民法院


×××律师


福建×××律师事务所


××××年××月××日


以上是关于“盗窃罪辩护词简单版”方面的法律百科频道法律资讯类文章。如果您需要更多法律咨询方面的帮助,请通过天穗律师网发布免费咨询,或拨打免费法律咨询服务热线4000-488-499。“盗窃罪辩护词简单版”您清楚了吗?如果你还不清楚,欢迎您通过网页咨询向我们的法律顾问咨询“盗窃罪辩护词简单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