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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最新盗窃罪认定标准

2016-03-07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盗窃违禁品或犯罪分子不法占有的财物也构成盗窃罪。”

2016年最新盗窃罪认定标准分析如下:


2016年最新盗窃罪认定标准


盗窃金额已经达到了盗窃罪的立案标准,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调查。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应当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8年3月26日联合发布的《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对盗窃罪的数额标准作了修改:(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500元至2000元为起点;(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5000元至2万元为起点;(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3万元至10万元为起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盗窃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分别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备案。


北京市盗窃罪起点、标准、规定如下: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为1000元以上;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为10000元以上;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为60000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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