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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100多天身亡 属于“过劳死”吗?

2016-03-04

  章某在北京某公司从事设计工作。去年五一,张某在公司期间脑干出血,经抢救无效身亡。章某的妻子和儿子认为,章某连续100多天超负荷工作,属“过劳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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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讯回放:


  事件 加班100多天身亡


  章某在北京某公司从事设计工作。去年五一,张某在公司期间脑干出血,经抢救无效身亡。章某的妻子和儿子认为,章某连续100多天超负荷工作,属“过劳死”,而公司称,章某是在公司但不是在工作,而是在浏览黄色网站。

  

  章某殁年54岁,妻子和26岁的儿子起诉称,从15年1月1日至5月1日,公司给章某安排各种繁重的设计任务,为了任务,章某加班加点,连续100多天超负荷工作未有休息,直到5月1日,脑干出血抢救无效身亡。


  赵某及其儿子认为,章某属于“过劳死”,赵某说,章某生前身体特别好,没有任何疾病。故起诉意诺佳公司,索要医药费、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01万余元。

  

  法庭上,赵某提供了去年5月1日早上8点35分左右,身穿白色衬衫的章某来到空无一人的公司,并坐在电脑前。监控录像显示,去年5月1日下午2点20分左右,章某已经斜着身子歪坐在靠背椅上。直到当天下午4点46分,一名身穿工作服的快递出现拨打救援电话。


  章某在被抢救7天后死亡,但法律规定抢救无效48小时内死亡才能被认定为工伤,因此,她无法为丈夫申请工伤鉴定,只能以被告公司侵犯章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为由提起民事诉讼。

  

  章某所在公司代理人认为, “去年五一全公司放假,不存在加班导致死亡的情况。从法律上,公司对章某的死亡没有任何责任,出于人道主义,公司已经为其垫付医药费并募捐。


  被告代理人表示,去年五一,章某并不是在工作,而是浏览黄色网页并手淫。章某是做设计工作的,如果工作需要打开相关软件,但他当天并未打开软件。

  

  庭上播放了5月1日当日的监控录像,经过近两个半小时的庭审,此案未当庭宣判。


  ·资讯分析:


  如果是工作原因造成的职业病,就算工伤。否则不算的。


  职业病可以去职业病防治中心申请鉴定。


  工伤保险待遇主要的补偿是: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到24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根据受伤劳动者所在省的工伤条例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根据受伤劳动者所在省的工伤条例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停工留薪期工资(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确定)、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及受伤劳动者所在省的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法律顾问表示,现代社会生活节奏变快,上班族压力大、辛苦、情绪紧张焦虑等,要调整工作节奏,保持轻松的心情。


  来源:互联网整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