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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对霸王条款的法律规定

2016-03-03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所谓“霸王条款”,就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限制消费者权利,严重侵害群众利益。

合同法对霸王条款的法律规定分析如下:


合同法对霸王条款的法律规定


“霸王条款”,确切地说,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只是凝聚了极强烈的感情色彩的一种情绪化表达。在法学理论中与此相对应的概念是“格式合同”,即为重复使用不经双方协商而预先拟订条款的合同。一般是指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合同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条款。格式条款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制定,并由不特定的第三人所接受,具有完整性和定型化的特点。相对人虽没有参与合同的制订,但对合同的内容只能表示概括的同意或拒绝,而不能修改、变更合同的内容。


“霸王条款”往往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行业管理等方式出现,具有五大共性:


一、减免责任,逃避经营者应尽的义务。


二、违反法律规定,任意扩大经营者权限。


三、排除、剥夺消费者的权利。


四、权利义务不对等,任意加重消费者责任。


五、利用模糊条款掌控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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