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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猫烟花被诉侵犯“鸟巢”著作权案开审

2016-09-09

  熊猫烟花被诉侵犯鸟巢著作权案开审


  认为浏阳市熊猫烟花有限公司生产的盛放鸟巢烟花侵犯了奥运主体育场鸟巢著作权,国家体育场有限责任公司将浏阳市熊猫烟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浏阳熊猫)及盛放鸟巢的监制商熊猫烟花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熊猫集团)、销售商北京市熊猫烟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熊猫)诉至法院,索赔400万元。今天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上午9点,原告国家体育场有限公司的两位代理人抱着一箱烟花走进法庭,引来很多媒体记者拍照。原告代理人表示,这些烟花将作为证据提交给法庭。


  据了解,原告于2003年12月17日依法成立,是与国家体育场有关所有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国家体育场建筑作品著作权)的合法所有人。


  原告认为,熊猫集团的盛放鸟巢烟花是对国家体育场鸟巢的高度模仿,剽窃了原告的创作智慧,构成了对原告著作权的侵害。原告代理人还提出,对方将鸟巢形象制作成烟花,燃放、焚烧后的烟花对鸟巢的形象是极大的损害。


  被告方代理律师则表示,盛放鸟巢烟花和国家体育场鸟巢的关系是似是而非,猛一看像,但仔细看又不像了。该代理律师表示。被告方还当庭表示,不存在对鸟巢的复制摹仿,即使盛放鸟巢的外包装摹仿了国家体育场,也仅是对该建筑作品的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此案没有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