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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合同纠纷如何解决?

2016-05-13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专利代理合同是指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为委托人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并向委托人收取代理费用的合同。

  基本案情


  2005年4月,王某与上海某专利代理公司签订《委托专利申请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王某委托上海某专利代理公司代为申请“铝合金无内框中空玻璃窗”实用新型专利,王某需支付代理费人民币1400元,技术交底书等,上海某专利代理公司须认真细致地准备专利申请文件并保证通过专利局的形式审查,取得专利申请号。申请专利技术的新颖性检索由王某负责,上海某专利代理公司起到参谋作用。


  后上海某专利代理公司通知王某至上海某专利代理公司处领取申请文件(复印件)并在《专利申请回执》上签字。2006年4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就“铝合金无内框中空玻璃窗”授予专利权,颁发《实用新型专利证书》。2007年3月,王某发现案外人上海某汽车窗厂等多家企业的产品侵犯了王某的“铝台金无内框中空玻璃窗”实用新型专利权,为此,王某向上海知识产权局举报。但是,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均认定上海某汽车窗厂等多家企业不构成侵权。王某遂向法院起诉,认为上海某专利代理公司在为王某申请专利的过程中,违反了《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将非必要技术特征记载到独立权利要求中。


  案件评析


  王某与上海某专利代理公司签订的《委托专利申请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依法成立,具有法律效力。王某去上海某专利代理公司处领取的上海某专利代理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所有申请文件,即有理由相信王某对所有申请文件的内容(包括权利要求书的全部内容)有了充分的了解。如果王某对申请文件的相关内容有异议,认为上海某专利代理公司在权利要求书中增加了许多非必要技术特征的内容,可以立即向上海某专利代理公司提出,并可以要求上海某专利代理公司按照《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采取补救措施,即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修改申请。而王某当时未向上海某专利代理公司提出异议,还签收了全部申请文件。因此有理由相信,王某已对所有申请文件的全部内容予以追认。


  其次,在王某得到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后,王某还将《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作为其专利权的依据,多次要求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对王某的该项实用新型专利权予以保护。因此有理由相信王某对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中的权利要求书中的全部内容,予以认可。


  故上海某专利代理公司在履行《委托专利申请合同》的过程中,并不存在违反《专利法》和《实施细则》的行为且无违反《委托专利申请合同》的违约行为。


  律师提醒


  专利申请人在与专利代理机构合作申请专利权时双方应积极沟通并予以配合,尤其是在撰写权利要求时。专利代理机构不得把非必要技术特征记载到独立权利要求中,而导致专利申请人的技术方案得不到有效的保护,而成为专利“植物人”。若专利申请人对专利申请文件有异议,应立即向专利代理公司提出,要求其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采取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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