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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案例:没给借款可不可以要回借款?

2016-05-17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原告吴某与被告陆某于2014年7月18日分别签订三份《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因资金周转分别向原告借款465063元、62500元、30000元,借款期限至2014年8月18日止。若逾期还款分别支付违约金6458元、5000元、3000元。2012年12月至2014年6月间,原告通过林某、陈某、冼某三人的银行卡共转款541299元给被告,被告陆某于2012年8月至2014年6月间通过银行转款共1334917.5元到原告及林某的银行卡。庭审中,原、被告确认林某、陈某、冼某三人的银行卡实际由原告支配。


  冼某是原告的前妻,冼某原是广宁县南东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冼某确认广宁县南东商贸有限公司的由其前夫原告吴某实际管理。被告于2012年11月21日起租用广宁县南东商贸有限公司管理的物业开办酒家,2014年5月27日酒家升级为有限公司,其中被告陆某占20%股份,原告吴某占80%股份。被告陆某与被告黄某于2006年6月23日登记结婚,2014年5月9日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


  法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双方签订的三份《借款合同》是被告对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前被告欠下原告借款的确认还是被告于双方签订借款合同时被告向原告借款,但原告没有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借款给被告。关于原、被告签订的三份《借款合同》是否是被告对欠原告的借款进行确认的问题。原、被告自2012年12月至2014年6月间均有资金住来,原、被告双方自2014年5月27日起共同经营酒家有限公司,原、被告签订的三份《借款合同》是于2014年7月18日签订的,三份借款合同没有载明是被告对欠原告债务的确认,被告也无提供证据证明双方签订的三份《借款合同》是被告对欠原告的债务的确认,因此,原告主张双方签订的三份《借款合同》是被告对欠原告债务的确认,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被告签订三份《借款合同》后,原告是否按合同约定借款给被告的问题。合同是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三份《借款合同》只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约定,但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履行了协议约定的义务,即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签订《借款合同》后借款给被告的事实,因此,原告主张被告归还借款557563元、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告违约金14458元,法院不予支持。被告黄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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