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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检显示单胞胎却生了双胞胎可以起诉医院吗?

2016-04-08

这是一篇关于医疗服务纠纷案例的案例分析。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医疗服务纠纷案例:孕检显示单胞胎却生了双胞胎可以起诉医院吗?


一、医疗服务纠纷案例案情回放:


广东省乐昌市一对夫妇计划超生一个孩子,后因乐昌市某医院未检测出原告陆某孕育的是双胞胎,导致其多支付了一个孩的社会抚养费,遂将该医院诉至法庭,要求该医院支付其被计生部门征收的社会抚养费。日前,乐昌市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陆某的诉讼请求。


据乐昌市法院介绍,原告陆某夫妇计划超生一个孩子,陆某怀孕后定期到被告乐昌市某医院孕检。2014年3月,陆某例行到被告处孕检,超声提示为“宫内活胎,单胎臀;胎盘成熟度0度;羊水值正常。”结果显示陆某孕育的是单胎。2014年6月5日,陆某再次在被告处进行超声检查,超声提示为“宫内双活胎,双头位;胎盘成熟度I+度;羊水值尚可;一胎儿颈部声像未排脐带绕颈”。同日,陆某在被告处先后生育一男孩和一女孩。


2014年7月,广东省乐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了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对陆某征收超生二个孩子的社会抚养费。陆某被征收二个超生孩子的社会抚养费后,认为被告如果能早一点检查出其孕育的是双胎,其就会中止妊娠。由于被告的误诊,致使其多超生了一个小孩,也就被计生部门多征收了一个小孩的社会抚养费。因此,被告应为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于是陆某于日前一纸诉状将乐昌市某医院诉至乐昌市人民法院,要求该医院支付其被计生部门多征收的一个孩子的社会抚养费。


二、医疗服务纠纷案例案情审理:


乐昌市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医疗服务纠纷,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原告陆某在被告处进行超声检查及分娩,双方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虽然被告于2014年3月在对原告进行超声检查时,存在未能准确检测出原告宫内为双活胎的过错行为,但原告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被告的该行为对其人身造成了损害。


相反,原告陆某明知其继续生育的行为属超生违法,仍罔顾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及《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不提前采取终止妊娠的措施,坚持违法生育,最终导致卫计局依法对原告陆某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显然,该决定的产生是原告自身违法行为所导致的,与被告乐昌市某医院的医疗服务行为无因果关系,故对原告提出要求被告支付社会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


据此,乐昌市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医疗服务纠纷案例案例分析: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依据上述规定,医务人员需承担责任的医疗事故有以下几个特点:


1、行为人是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2、事故由诊疗护理工作引起,与医疗行为有关。患者在医院内因走路不慎摔倒;或因家长看管不周,小孩走失等均不属医疗事故;


3、医务人员有违法行为;


4、造成不良后果,条例中将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5、不良后果与医务人员的行为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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