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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小姐招揽嫖客获取好处费怎么判刑?

2016-04-25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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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岳母开旅馆,楼下有小姐,前几天她帮小姐招揽嫖客获取好处费,被派出所民警抓到,现在送到看守所了,请问她这种情况,一般怎样处罚?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解答: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刑法第359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加重处罚事由 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而情节严重的,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多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多人卖淫的;


  (三)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四)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的;


  (五)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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