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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逃税事件:张惠妹被指漏税3000万

2016-03-15

台湾地区税务部门日前点名要求张惠妹补缴高达3000万台币的税额。而这个数字,创下了台湾艺人单次补税金额最高纪录。昨天,晨报记者得知,就此情况,张惠妹委托台湾普华商务法律事务所蔡朝安律师发表了相关声明。

一、明星逃税事件案情回放:


据悉,前阵子台湾有关部门宣称有一位“天后”需要补税3000万台币,而前天,这位补税艺人被证实就是阿妹。当年在丰华唱片公司,张惠妹申报年度综合所得税时,其演唱会的巨额所得以“执行业务所得”类申报,但台湾地区税务部门却认定这笔收入应属“薪资所得”。依照台湾的计税方法,若以“执行业务所得”申报,应先扣除60%左右的业务成本,剩下的40%才列为课税所得,而“薪资所得”则只扣除新台币7.5万台币的特别扣除额。由于两者计税结果相差悬殊,台湾地区税务部门认为张惠妹应补缴3000万台币。


正在美国波士顿游学的张惠妹通过在台友人证实确有此事,并强调认定纳税性质有差异,绝不是逃漏税。此外,她已委托普华商务法律事务所就此事发表声明:“演艺人员之演出酬劳,其性质究应认定为执行业务所得或薪资所得,攸关纳税权益至巨,不宜率尔骤论。”


台湾地区税务部门同时表示,张惠妹曾主动申报个人所得税,只是申报方式与税务部门的看法不同,因此张惠妹此次并非偷漏税,而只是一起补税事件。张惠妹已委托律师向税务部门提出申诉,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二、明星逃税事件案例分析:


法律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犯有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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