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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逃税事件:吴宗宪逃税被罚1080万

2016-03-15

主持人吴宗宪旗下公司之前两度被台湾“国税局”查出逃漏税,行政诉讼败诉后,补税加罚款共854万元新台币;他的“颉客隆”电影公司也被“国税局”查到2001年度虚增成本费用,要求补税及罚款226万元新台币,“颉客隆”昨被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决败诉。这是他旗下公司第三度抗税败诉,总共要付出1080万元新台币(约等于人民币262万)的代价。

一、明星逃税事件案情回放:


吴宗宪旗下电影公司“颉客隆”曾发行他自导自演的电影《神探两个半》,目前公司负责人是他的哥哥吴堂榕,但仍是他事业版图之一。


台湾“国税局”紧追吴宗宪个人所得税和旗下公司的营业税,发现他的“杰克与亚当”录音室涉嫌逃漏税,要求补税、罚款共220万元台币,此外“颉客隆”也漏报2000年度的营业税,“颉客隆”打官司败诉,得付漏税、罚款634万元台币。


日前,吴宗宪又被判败诉,须补税、罚款226万元台币,法官认定是该公司虚增营业成本453万余元台币,却没有支出凭证,他的公司打行政诉讼抗税败诉,也须为这三案付出共1080万元新台币的代价。


称年代久远不清楚


近年来吴宗宪手上官司高达二三十个,多数年代久远,日前他听到又是五年前的案子,他助理描述他一脸茫然,摸着后脑勺想不起来,他透过助理说:“这部电影拍完很久了,我必须先请公司查清楚细节,才有办法说清楚、讲明白。”


二、明星逃税事件案例分析:


法律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犯有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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