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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逃税事件:林志玲逃税官司败诉需缴150万

2016-03-15

据香港媒体报道,“台湾第一名模”林志玲扰攘多时的逃税官司,她被指逃漏92至94年个人综合所得税(简称:综所税),遭台湾税局要求补税及罚款819万元新台币(约人民币180万),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决林志玲需缴684万新台币(约人民币150万)的税款。

一、明星逃税事件案情回放:


“台湾第一名模”林志玲扰攘多时的逃税官司,她被指逃漏92至94年个人综合所得税(简称:综所税),遭台湾税局要求补税及罚款819万元新台币(约人民币180万),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昨天(7日)判决林志玲需缴684万新台币(约人民币150万)的税款,林志玲当天因身在外地没有出庭,其母亲与律师都对判决感到失望,而市民因林志玲没出庭而感到失望。 


林志玲年收入约7000万新台币(约人民币1500万元),台北市税局认为她从92年至94年度综合所得税申报不实,但林志玲认为她的收入是“执行业务所得”,依法可先扣除所得四成五的成本费用后,再以收入的五成五扣税,并没有逃税。


但是,税局认为林志玲是受僱于凯渥公司,因此只能扣除薪资所得扣除额7.5万元新台币(约人民币1.7万元)。至于还有100多万新台币(约人民币22万元)罚款部分,法官认为林志玲是取自凯渥公司的“执行业务所得扣缴凭单”申报,而非刻意漏税,判不用缴该罚款;全案可上诉。


二、明星逃税事件案例分析:


法律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犯有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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