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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逃税事件:萧蔷因逃税被罚289万余元

2016-03-15

萧蔷被查出其在2003年间通过个人工作室获得的964万余元收入未申报所得税96万余元,对此台湾税务机构要求萧蔷需补税并缴交罚款289万余元。对此萧蔷表示是双方认定方式不同所致,并表示自己会依法继续上诉。

一、明星逃税事件案情回放:


台湾艺人萧蔷听从会计师建议,成立个人工作室避税,但仍被税务机关识破,要求补缴欠款,而且还被限制出境。萧蔷依业务所得缴税,适用的税率是25%;但税务机关要求萧蔷必须补缴税款,认定萧蔷的所得均属“薪资所得”,必须用40%的税率课征。萧蔷对此表示不会再上诉,既然税务机关有疑问,她会好好配合,一切照规定办理。


被称为“台湾第一美女”的萧蔷,自从林志玲蹿红之后,关注度也不如从前。前阵子爆出与齐秦的恋情,倒是让萧蔷再度成为热点女郎。


萧蔷在2003年间,以个人工作室名义出面承接洗面乳广告、出书及代言房地产广告,收入共964万余元,被国税局查出她未申报所得税96万余元,要求萧蔷需补税并缴交罚锾289万余元。

  

虽然萧蔷称该笔收入属工作室的营收,她是以借贷名义向工作室借款,事后已陆续偿还该笔款项,但法院调查后,却查不到萧蔷还款的汇款纪录,仍认定该款项是萧蔷收入所得,判决萧蔷败诉需补税及罚锾合计共385万余元。

  

对此萧蔷昨天表示:“双方在认定上有所不同,该争取的权益还是会争取,尊重法律精神,以守法为大前提,会继续上诉,一切倚赖专业的会计师处理。”

  

此外,2003年间萧蔷在大陆拍摄《心恋》一剧,片酬411万余元,也被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认定未申报所得税,上月同样被判需补税424万余元、罚锾204万余元。


二、明星逃税事件案例分析:


法律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犯有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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