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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愿光律师成功办理“张某勇职务侵占罪案”

2016-07-20

  一宗职务侵占罪从轻处罚案例分析


  一、案情介绍:


  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6月9日以穗萝检公诉[2009]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勇、杨某文、曾某海、李某、欧某汉、杨某锦犯职务侵占罪。指控内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系阿波罗(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波罗公司)成品仓发货员,负责出货作业及单据核准;被告人曾某海系阿波罗公司成品仓搬运班长,负责安排搬运工完成出货及装车堆码;被告人杨锦系成品仓仓管员,负责产品进出仓作业;被告人欧某汉系财务部监发员,负责现场监督发货2008年1月至2008年8月间,被告人张某勇与被告人杨某文合谋后,先后纠集被告人李某、被告人曾某海、同案人陈某云(另案处理)、被告人欧某汉、被告人杨某锦,结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分时合的形式,窃取阿波罗(中国)有限公司的浴具牟利。作案中,具体由被告人杨某文、张某勇系买家,被告人曾某海、李某、欧某汉填写发货单,被告人陈某云、杨某锦在仓库中找出所需浴具、安排装车,再由被告人曾某海写放行条,交由被告人张某勇或杨某文运出并销赃。


  现分述如下:被告人张某勇、杨某文、曾某海、李某、陈某云、欧某汉共同作案窃取浴具共价值人民币221420元;被告人张某勇、杨某文、曾某海、李某、欧某汉、杨某锦共同作案窃取浴具共价值人民币27570元;被告人张某勇、杨某文、李某共同窃取浴具共价值人民币36700元;被告人曾某海、陈某云、杨某文共同窃取浴具价值人民币8800元;被告人曾某海、杨某文共同窃取浴具价值人民币11142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勇、曾某海、李某、欧某汉、杨某锦与被告人杨某文相勾结,结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时分时合的形式,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共同行为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萝岗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二卢愿光律师辩护:


  卢愿光律师担任第一被告人张某勇的辩护律师,其涉案参与的侵占金额有

  260000元多。经审查有关证据,卢律师提出罪轻的辩护意见:1、本案为普通的共同犯罪,不是集团作案,量刑上应与集团作案区别对待。2、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勇职务侵占的数额不准确,应当扣除货物的利润(30%)和税金(7%)计算,即应是人民币179985元。因所侵占的是存放在仓库待销的货物,而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结论是包括货物销售的利润和税金在内的,故不合理。3、被告人张某勇是初犯,认罪态度好。4、被告人张某勇家庭困难,家中有患病的80高龄母亲,有两名子女需要抚养。5、张某勇的家属已代其退赃5000元。请求法院对张某勇从轻处罚。


  三、案件结果:


  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重视卢律师辩护意见,对涉案的财物重新进行

  价格认证,结论最后认定张某勇侵占的金额为人民币162680元,比起诉时260000元少了很多,赢得辩护的重要胜利;法院于2009年11月2日作出(2009)萝法刑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张某勇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一审宣判后张某勇服判,不上诉;其家人对结果亦很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