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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愿光律师成功办理“林某龙寻衅滋事罪案”案例分析

2016-07-19

  一宗寻衅滋事罪案例分析


  一、案情简介: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刑诉(2011)4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

  林某龙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5月11日向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内容:2010年9月5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林某龙伙同林某华(已判决)、林某清(另案处理)十余人到本市白云区太和镇飞来岭沙亭岗村广州市某某洗涤有限公司内,持铁棍打砸该厂办公室大门(经鉴定,大门修复及换件费用为人民币480元),并对该办公室对内的黄某某实施殴打,致黄某某受轻伤。


  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当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结论等证屈打成招,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林某龙无视国家法律,结伙任意损毁公司财物,情节严重,且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三)项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并建议对被告人林金龙在有期徒刑二年以下量刑,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二、卢愿光律师辩护意见:


  对指控被告人林某龙犯寻衅滋事罪不持异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林某龙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2、被告人林某龙归案后认罪态度好。3、本案林某华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万元,该情节亦应适用于本案林某龙。4、被告人林某龙是初犯。5、被告人林金龙已经得到被害人的谅解。6、被告人林某龙子女年幼。综上,请求法院对被告人林某龙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量刑,或者适用缓刑。


  三、案件结果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查明案情后,于二0一一年六月十三日作出(2011)穗云法刑初字第756号《刑事辩决书》,判决被告人林某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宣判当日林某龙被释放。林某龙及家属对案件处理结果十分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