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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院兼营手淫服务引起打飞机纠纷案例分析

2016-07-01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打飞机一般指自慰,俗称手淫,打手枪、打飞机等说法。而卖淫是指为获取物质报酬(金钱、礼物等),以交换的方式有代价地或有接受代价之约地与不固定的对象发生的性行为。简单理解为收费的性行为。


  一、打飞机纠纷案例案件回放:


  范某2008年3月从福建老家来到鹤山,受雇于老乡余某到美容中心工作,负责收银、管账及日常管理。2009年7月15日,公安机关查处时当场抓获美容中心员工黄某珠和顾客胡某。范某当天被羁押,一个月后被捕。


  范某没想到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因为他认为该美容中心并不提供性交易,不当行为只是为顾客提供手淫服务。鹤山检方公诉时指出,范某明知余某容留黄某珠、林某娟、陈某银等多名人员从事卖淫活动的情况下,仍在余授权和指示下,协助组织该中心人员卖淫。至案发时,中心每月从中获取非法利润近4500元,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


  二、打飞机纠纷案例案情结论:


  鹤山市法院一审支持检方控罪,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对范某处刑3年,并处罚金3万元。范某向江门市中院提起上诉,认为手淫服务不属于卖淫行为,因此其行为不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更不属情节严重,认为原审量刑过重。


  江门中院日前终审支持原审定罪,认为罪名成立,手淫服务属于卖淫行为,范某在中心工作数月且负责管理工作,其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但认为其行为不属情节严重,且有自首情节并积极缴纳罚金,依法可减轻处罚,终审改判量刑为1年,维持罚金3万元判决。


  三、打飞机纠纷案例案例分析:


  什么行为属卖淫


  社会一般认为,卖淫是指一些人(主要是女性)为获取物质报酬(主要是金钱),以交易方式与不固定对象发生性行为的非法活动。我国对卖淫行为一般处以治安处罚,但对组织者予以刑事处罚。


  治安处罚法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罚款。而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法规定,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而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期徒刑;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也将面临刑罚。


  虽然治安法和刑法对卖淫的处罚方式规定很到位,可到底什么是卖淫,哪些行为不属卖淫,却都没有详细、明确的规定。这可能与卖淫形式的发展变化有关,过去人们往往认为涉及性器官接触的行为才算卖淫,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性交易的方式也发生了很大改变,出现了许多新的“卖淫”方式,比如网络和电话的情色交易就冲击着人们的既有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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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互联网整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