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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飞机”是否属于卖淫行为?

2016-07-01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打飞机一般指自慰,靠自己的能力来解决性胀满、宣泄性能量,满足自己对性的要求,并从性方面获得快感和慰藉。


  一、打飞机案例案件回放:


  2011年7月,佛山南海警方在一家理发店查获多名男子涉嫌卖淫嫖娼。该店雇请多名按摩女为客人提供按摩服务,约定按摩期间如客人需要,可以提供“打飞机”等色情按摩服务。随后,警方以涉嫌组织卖淫对店老板李某及两名管理人员刑事拘留,案件侦结完毕移送检方后,检察院提起公诉,李某等三人被一审法院以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不等。


  但是,一审判决后李某提出上诉,新的代理律师提出起诉书指控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检方经过两次补充侦查,2012年以“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为由撤诉,三被告人无罪释放。佛山中院组成合议庭审查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发回重审,并对争议焦点作出答复,最终认定涉案场所提供“打飞机”“洗飞机”“推波飞机”三种手淫服务,不属于卖淫行为。


  二、打飞机案例案例分析:


  佛山中院:不属于刑法规定卖淫行为


  佛山中院认为,被告人及证人证言等证明涉案场所只提供“打飞机”“洗飞机”“推波飞机”三种手淫服务。根据刑法学理论,卖淫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与不特定的对方发生性交、实施类似性交的行为,不包括单纯为异性手淫、女性用乳房摩擦男性生殖器的行为。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年有关介绍、容留妇女卖淫案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称,介绍、容留妇女为他人提供手淫服务的行为,不属于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故该三种手淫服务不属于《刑法》第六章第八节中组织、强迫、引诱、容留卖淫之“卖淫行为”。


  佛山警方:属卖淫嫖娼应当依法处理


  佛山警方有关负责人回应,2001年公安部对广西公安厅《关于对以金钱为媒介的同性之间的性行为如何定性的请示》有明确批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规定,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都属于卖淫嫖娼行为,应当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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