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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价鱼被罚50万惹热议,价格欺诈如何赔偿?

2016-04-27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天价鱼被罚50万惹热议,价格欺诈如何赔偿?


  ●价格欺诈行为法律责任纠纷资讯回放:


  桂林天价鱼涉事餐馆被罚50万,营业执照被吊销。月26日,“桂林天价鱼”事件联合调查组通报,已于25日完成对相关问题的调查,认定这是一起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价格欺诈行为,做出吊销涉事餐馆的营业执照和《餐饮服务许可证》,对涉事餐馆罚款50万元等处罚决定。


  ●价格欺诈行为法律责任纠纷法律咨询:


  《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这种价格违法行为通常称作价格欺诈行为,又称欺骗性价格表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根据国家发改委出台的《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可认定为价格欺诈。根据新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你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你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以500元算。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第十九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第三十四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价格法》


  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产品质量法》


  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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