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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维权案例:消费者知假买假照样可以索赔

2016-03-18

这是一篇关于消费维权案例的案例分析。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通常情况下的购物者应当认定为消费者,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确认其具有消费者主体资格,对于打击无良商家,维护消费者权益具有积极意义,有利于净化食品、药品市场环境。

一、消费维权案例案情回放:


2012年5月1日,原告孙银山在被告欧尚超市江宁店购买“玉兔牌”香肠15包,且明知其中价值558.6元的14包香肠已过保质期。到收银台结账后,孙银山径直到服务台索赔。因协商未果,孙银山诉至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要求欧尚超市支付售价十倍的赔偿金5586元。


二、消费维权案例案件审理:


法院认为,本案中,孙银山实施了购买商品的行为,欧尚超市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购买商品是用于生产销售,且原告孙银山因购买到过期食品而要求索赔,属于行使法定权利。食品销售者负有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定义务,应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及时清理下架。但欧尚超市仍销售已过期的香肠,应被认定为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根据法律,判决被告欧尚超市支付原告孙银山赔偿金5586元。


三、消费维权案例案例分析:


孙军工表示,这意味着“知假买假”行为将不影响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他表示,通常情况下的购物者应当认定为消费者,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确认其具有消费者主体资格,对于打击无良商家,维护消费者权益具有积极意义,有利于净化食品、药品市场环境。


实际上,在《规定》出台前,我国法律对于“知假买假”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我国现行《消法》第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格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消法》实施以来,以王海为代表的购假索赔之风在全国各地盛行,此种现象被称为“王海现象”,王海们的做法成为法学界争论的话题。


“法院对于‘知假买假’请求惩罚性赔偿是否予以支持的问题,无论法学界还是审判实践中都存在不同认识。有的法院支持,有的法院不予支持。这次发布的司法解释支持了‘知假买假’的索赔,对于统一司法尺度、打击无良商家、维护消费者权益、净化食品药品市场环境具有重要意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说。


“但是对于所谓职业打假人,甚至形成的一些公司‘知假买假’,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仍然还是一种探索的过程中。”最高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张勇健说,“职业打假本身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能够对假冒伪劣行为起到制约、遏制作用,但也可能产生一些道德风险或者市场秩序上的问题。”


以上是一篇关于消费维权案例的案例分析。如果您也有关于“消费者知假买假照样可以索赔”方面的困惑,请您直接向我们的法律顾问进一步寻求更专业的免费法律咨询:“消费者知假买假照样可以索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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