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正文

消费维权案例:被约定所在地法院管辖是无效格式条款

2016-03-18

这是一篇关于消费维权案例的案例分析。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指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加以认定的行为。

一、消费维权案例案情回放:


案件:陈书伟与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900号


二、消费维权案例案件审理:


网络购物经营者应通过合理而又明确的方式让消费者注意到管辖条款,如协议管辖条款夹集在大量繁琐资讯中,使消费者难以注意到该格式条款的具体内容,不能认定经营者已经采取了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


在消费者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与网络购物经营者所在地相隔甚远的情况下,约定网络购物经营者所在地法院管辖的格式条款严重不合理地加重了消费者在管辖方面的负担,是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该格式条款无效。


三、消费维权案例案例分析:


因为方便、快捷、低价等原因,越来越多的人青睐于网络购物。但问题随之而来——市场之中,难有百分之百的质量保证,网购的商品也是这样。为了规避自身的风险,天猫等网络销售平台提供者或经营者往往事先制定苛刻的诉讼管辖格式条款,排除距消费者较近的法院的管辖权,一旦所购物品出现瑕疵,且协商未果,因消费者与销售者(以及第三方网络平台)往往距离甚远,考虑到成本问题,消费者往往只能选择忍气吞声。


很显然,这样的条款并不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规范目的的实现,属于不当排除、限制消费者权利,且它们往往被网络经营者夹杂在冗长的文字之中,一般情况下,消费者也很难注意到该条款的内容,故其当然无效。


需要强调的是,像“天猫”这样的超大型网络购物平台制定的此类条款,消费者对之并没有实质的选择权,若不同意,便几乎意味着放弃了绝大部分网上购物的权利。因而,即使经营者履行了充分提示的义务,也不应当像对待普通格式条款那样,认定其有效。


而应当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原二十四条)为裁判依据,以“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格式条款……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为由,宣告该格式条款无效。


以上是一篇关于消费维权案例的案例分析。如果您也有关于“被约定所在地法院管辖是无效格式条款”方面的困惑,请您直接向我们的法律顾问进一步寻求更专业的免费法律咨询:“被约定所在地法院管辖是否是无效格式条款。”


来源:互联网整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