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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培训行业霸王条款曝光:剩余课时费不退

2016-03-04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或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以及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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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培训行业霸王条款案情回放:


2009年2月,小潘到某网球培训中心参加网球培训,双方口头约定培训期为一年,培训费用9万元。网球中心向小潘的母亲刘女士出示了一份《全训生入学须知》,其中第四条载明“学生在注册期未满时中途离训,中心将不做任何理由的学费顺延及退费”,刘女士对该须知进行了签字确认。办妥入学手续后小潘开始在网球中心参加培训课程,一段时间后刘女士感觉小潘的网球水平不升反降,于同年4月30日带小潘离开了网球中心。


小潘起诉至一审法院称,网球中心教学有问题,离开时网球中心退还其培训费。但后来却以各种借口推诿,故请求判令网球中心返还未能提供教学服务的费用及洗衣费共计6万余元。网球中心辩称,中心从未与小潘及其母亲达成退还培训费的合意,而小潘在合同约定注册期内无故中途离训,已构成违约,按照《全训生入学须知》规定不应退还培训费。


一审法院判决后,小潘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教育培训行业霸王条款案件审理: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四十条之规定,提供者应遵循公平原则并不得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全训生入学须知》第四条属格式条款,且该条款关于“学生在注册期未满时中途离训,中心将不做任何理由的学费顺延及退费要求”之规定明显有失公平,且排除了对方的主要权利,故认定该条款无效。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三、教育培训行业霸王条款案例分析: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或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以及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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