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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消费霸王条款:“最终解释权”归于酒店

2016-03-04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日常生活中,利用格式合同进行消费交易已经十分普遍,尤其是在房屋买卖、汽车销售、银行保险、美容美发、健身娱乐等行业,商家为了提供快速服务往往喜欢运用格式合同的方式进行合同订立,但这也给一些违法商家提供了可趁之机,由此产生了不少“霸王条款”。

这是一篇关于酒店行业霸王条款的案例分析。在这个经济高速发展时代,酒店行业越来越多。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提醒,消费者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应当学会借助律师的专业技能,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旦遭遇“纠纷”,欢迎拨打天穗律师网免费法律咨询热线,寻求最专业、最权威的法律咨询服务!


一、商品消费霸王条款案情回放:


5月31日,芝罘区东山工商所执法人员接到一起消费投诉。市民李先生称自己在辖区内一家酒店办理了会员卡,网上团购套餐在该酒店消费后,商家禁止用会员卡进行结账,只能支付现金,他认为商家这一要求不合理,请求工商人员处理。

  

经调查,该酒店推出了会员卡优惠业务,现金充值1000元赠送100元,充值2000元赠送260元,充值3000元赠送400元等优惠,并在会员卡背面标明“本卡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同时,在网上推出团购套餐优惠活动。

  

3月份,李先生在该酒店消费时办理了充值2000元赠送260元的会员卡,后又在网上参加了团购套餐优惠活动。5月24日,李先生与朋友在该酒店按照团购套餐优惠消费后,商家表示会员卡已赠送260元,相当于享受八折优惠,而网上团购又有优惠,消费者不能同时享受两次优惠,因此拒绝其用会员卡进行结账。


二、商品消费霸王条款案例分析:


法律顾问分析:


对此,工商执法人员认为,会员卡属于现金充值卡,消费者充值2000元现金后,商家给予卡内赠送260元,只是商家的一种促销手段;同时,会员卡“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该酒店拒绝李先生刷卡属侵权行为。

  

至此,酒店方终于承认了自己的错误,为消费者办理了刷卡业务。


来源:互联网整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