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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销售霸王条款:特价商品没有“三包”权

2016-03-04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日常生活中,利用格式合同进行消费交易已经十分普遍,尤其是在房屋买卖、汽车销售、银行保险、美容美发、健身娱乐等行业,商家为了提供快速服务往往喜欢运用格式合同的方式进行合同订立,但这也给一些违法商家提供了可趁之机,由此产生了不少“霸王条款”。

这是一篇关于商品销售霸王条款的案例分析。在这个经济高速发展时代,商品销售越来越多。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提醒,消费者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应当学会借助律师的专业技能,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旦遭遇“纠纷”,欢迎拨打天穗律师网免费法律咨询热线,寻求最专业、最权威的法律咨询服务!


一、商品销售霸王条款案情回放:


每到销售淡季或换季时,很多商家便纷纷打出诸如“大减价”、“特价商品”等诱人招牌来刺激消费。然而,当购买的特价商品由于客观原因需要退换时,消费者得到的答复却往往是“特价商品不退不换”,很多人对此也习以为常。在今年6月份的一次购物中,市民刘女士就遇到了这种情况,但她却较上真儿了。

  

据了解,刘女士在芝罘区某母婴用品店购买了一双童鞋,商家开具购物小票时称这双童鞋是断码特价处理,并在购物小票上注明“特价商品,不退不换”字样。不料,刘女士女儿穿上这双鞋不到一天,鞋底就出现断裂状况。

  

当气愤的刘女士拿着鞋子和购物小票找到该母婴用品店要求退货时,店内工作人员却以购物小票上的“特价商品,不退不换”字样为由拒绝她的要求,刘女士遂将该店投诉至芝罘区工商局。

 

二、商品销售霸王条款案例分析:


法律顾问分析:


接到投诉后,工商人员立刻与该店负责人取得了联系。“特价商品是不予退换的,当时在收据上都盖着特价商品不予退换的章。”商场负责人辩称,已经将条款告知了消费者,因此即使出现问题也无需负责。

  

对于刘女士的情况,工商人员表示,“特价商品并非瑕疵品,它是商家采取降价的方式进行促销的商品,仍然是合格的商品。所以商家应该保证其应具有的性能和用途,‘特价商品不退不换’其实是商家自定的霸王条款。”

  

工商人员还指出,特价商品有“三包”的权利,特价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商家应予维修、更换和退货。最终,在工商人员的协调下,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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