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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人身损害赔偿案例:在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受到人身损害该怎么做?

2016-05-17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民事纠纷人身损害赔偿案例案件回放:


  2015年5月14日11时许,食客去参加婚礼喝喜酒,因所坐之席位餐具未置齐,呼唤服务员提供未果后,自行到邻桌取拿餐具,后被餐具扎伤右手。其伤情经密云区医院诊断为手部拇指伸肌损伤(右),遂食客将饭店起诉到法院。


  二、民事纠纷人身损害赔偿案例案情争议:


  原告张某诉称,,为治伤花医疗费、交通费,并伴有误工、护理等经济损失。故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公司给付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


  被告某饭店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且要求赔偿的费用过高。餐具是摆放好的,不清楚原告是为谁取的餐具。按照原告所述,其取餐具的时间正是举行典礼尚未上菜的时间。另外,餐具外部均覆盖有塑料薄膜,故不可能将原告手指刺伤的如此之深。原告受伤后饭店也积极送其进行治疗。故饭店认为原告诉求过高,仅同意适当补偿。


  三、民事纠纷人身损害赔偿案例分析:


  小编认为,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原告餐厅就餐,被告作为饭店的经营管理者,理应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在经营活动中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在经营场所内可能出现的各种危险情况作出有效预警、警告、指示说明、通知和保护等,以防止他人人身遭受损害。现被告未尽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原告受到伤害,应当对损害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原告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在本次事故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于损害的发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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