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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支付违约金

2016-10-19

  李某于2009年8月到苍山某单位工作,并与单位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如果职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1个月通知单位,并向单位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违约金。2010年3月,因为单位待遇太差,李某提前一个月书面申请解除劳动关系,但是一个月后因李某不交违约金,该单位不给办理离职手续。李某遂向当地劳动仲裁争议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单位给予办理离职手续。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


  《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23条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李某与该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承担违约金的条款是无效的。李某已按规定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仲裁委遂裁决单位于7日之内为李某办理离职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