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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险纠纷:驾驶员发病出事故获赔吗?

2016-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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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业保险纠纷案情回放:


2012年8月26日,吴义驾驶父亲吴某的轿车在市区行驶。突然,吴义癫痫病发作,汽车失去控制,飞速冲向路边,将行人何某撞死。交警部门认定吴义负事故主要责任。死者何某的家属将吴氏父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57万余元,得到法院支持。后来,吴氏父子如数给付赔偿款。


由于吴某曾向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机动车损失保险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时各险种仍在有效期内。2009年4月,吴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但遭到拒绝,于是提起诉讼。


保险公司辩称,被保险车辆驾驶人吴义犯有癫痫,不具备保险合同中“合格”驾驶员要求,造成的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赔偿范围。


二、商业保险纠纷案件审理:


法院认为吴义不符合合格驾驶员的条件,如果放任这种行为,将会危害社会安全,最后驳回了吴某的诉讼请求。


三、商业保险纠纷案例分析:


问:对吴义因癫痫病发引起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可以拒赔?


答:本案中,吴义患有癫痫病,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驾驶人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疾病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以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适用规定》“患有癫痫疾病的个人依法不允许驾驶机动车辆”的规定,吴义是不允许开车的。然而,吴义在明知自己患有癫痫疾病且未及时服用药物的情况下,仍然放任危险程度的增加和可能对他人造成的危害,独自驾车出行,最终导致涉案事故。吴某作为父亲,对吴义所患疾病很清楚,但仍放任他驾驶车辆,并导致涉案事故发生,违反了被保险人应尽的注意义务。


如果吴某的索赔请求得到支持,不但使吴某从其过错行为中获益,且将导致通过适用法律鼓励其他车辆驾驶人从事高度危险行为的后果,有违设立车辆保险的初衷,同时也埋下了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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